天漢二年(公元前99年),正當司馬遷全身心地撰寫史記之時,卻遇上了飛來橫禍,這就是李陵事件。
這年夏天,武帝派自己寵妃李夫人的哥哥、貳師將軍李廣利領兵討伐匈奴,另派李廣的孫子、別將李陵隨從李廣利押運輜重。李陵帶領步卒五千人出居延,孤軍深入浚稽山,與單於遭遇。匈奴以八萬騎兵圍攻李陵。經過八晝夜的戰鬥,李陵斬殺了一萬多匈奴,但由於他得不到主力部隊的後援,結果彈盡糧絕,不幸被俘,然後投降,司馬遷為其說情,被判宮刑。
司馬遷之所以被宮刑,明的說似乎是因為為李陵辯護,其實關鍵在於他批評了漢武帝的窮兵黷武的政策,惹怒了皇帝老兒,所以找一個由頭辦了他,也就是說司馬遷被宮刑的原因其實是由於文字獄造成的。 李陵戰敗投降的消息傳來,漢武帝責問大臣,當時司馬遷的地位並不足以上書庭奏言事的,但漢武帝此時突然點名讓司馬遷說說看法,司馬遷就不知死活慷慨陳詞了一番,這裏面就很有蹊蹺。還有這次討伐的主力是李廣利,漢武帝寵妃李夫人的哥哥,李陵僅僅是個協助,何以為李陵辯護就會直接判處其死刑呢?
關於司馬遷遭受宮刑是由於文字獄還有旁證:據《三國誌》《魏書.王肅傳》, 在曹魏景初年間(237-239), 魏明帝曹椒和當時的常侍、秘書監兼崇文觀祭酒王肅曾有這樣一段對話:
……帝又問“ 司馬遷以受刑之故, 內懷隱切, 著《史記》非貶孝武, 令人切齒。” 對日“ 司馬遷記事, 不虛美, 不隱惡。劉向、揚雄服其善敘事, 有良史之才, 謂之實錄。漢武帝聞其述《史記》, 取孝景及己本紀覽之,於是大怒, 削而投之。於今此兩紀有錄無書。後遭李陵本, 遂下遷蠶室。此為隱切在孝武, 而不在於史遷也。”
魏明帝認為, 司馬遷因為遭受宮刑, 心中懷恨, 所以在《史記》中批評漢武帝司馬遷身為人臣, 如此對待君王, 足以令人切齒。對此, 王肅作了認真的回答。首先, 他援引班固《漢書.司馬遷傳》的贊語“ 謂之實錄” , 肯定司馬遷的“ 實錄” 精神,其次, 他舉出了一段事實, 即漢武帝聽說司馬遷寫《史記》, 乃取讀書中的《孝景本紀第十一》和《今上本紀第十二》(史記稱漢武帝為“ 今上” , 這裏遵從《太史公自序》所載《史記》的篇名), 他不禁勃然大怒, 命人削去了書簡上的字, 並把這些書簡扔掉了。第三, 由於漢武帝的毀損, 流傳到曹魏時代的《史記》, 其中的這兩篇《本紀》, 只有目錄, 而沒有具體文字。第四, 漢武帝借司馬遷為李陵辯護為由, 對他施加了殘酷的宮刑。第五, 漢武帝之所以如此迫害司馬遷, 是為了發泄個人心中的“ 隱切” , 即對《史記》這部“ 不虛芙, 不隱惡” 的歷史“ 實錄” 的不滿與憤恨。王肅是司馬昭的嶽父, 又是當時的著名學者, 所以, 他對魏明帝講這番話, 肯定是有充分的歷史依據的。
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中敘述自己受李陵事件牽連的始末, 然後說“ 因為誣上, 卒從吏議。”其所謂“誣上”,乃是一種含蓄的隱語, 就是魏明帝所說的“著《史記》非貶孝武”意思。作者對漢武帝的態度是很明確的,全文無一處盛贊之語,處處是怨尤憤懣。“未能盡明,明主不曉”;“拳拳之忠,終不能自列,因為誣上,卒從吏議”;“仆之先非有剖符丹書之功,文史星歷,近乎蔔祝之間,固主上所戲弄,倡優所畜,流俗之所輕也”。這些語言實際是對漢武帝的控訴。作者寫《史記》不是為帝王樹碑立傳,也不是為將相歌功頌德,而是“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作者希望“藏之名山,傳之其人,通邑大都,則仆償前辱之責,雖萬被戮,豈有悔哉!”所以,漢武帝老帳、新帳一塊算,借司馬遷為李陵開脫罪責為由對他施加了殘酷的宮刑。因此, 太史公司馬遷之慘遭茶毒, 真正的原因在於他寫景、武二帝本紀時秉筆直書, 觸犯了漢武帝的某些忌諱。對此, 《西京雜記.卷六》也有記載,王允說“ 昔武帝不殺司馬遷, 使作謗書, 流於後世” 《後漢書.卷六十蔡色傳》,也與這種背景有關。陳壽在《三國誌》中記載王肅之言,裴松之作註時也並無反對意見,足見這種著法符合歷史的真相,就本質而言,在漢武帝時代發生的這一震撼千古的事件乃是一場典型的文字獄。
有人說,若漢武帝確實是司馬遷寫書生恨而借題,就不會只給宮刑而讓他繼續寫書毀謗他了,何不直接滅口拉倒?其實,恰恰相反,司馬遷是自請宮刑的。因為在當時,宮刑是對一個男人最大的侮辱,甚至是生不如死的侮辱。《報任安書》說到過“假令仆伏法受誅,若九牛亡一毛……",顯示他本該“伏法受誅“,即被處死。當他下獄時,由於李陵那邊情形尚不明確,且漢武帝是認為司馬遷在借李陵攻擊貳師將軍無能才將他下獄,所以他最初並未被視作為變節分子辯護,而是因“沮誣貳師"這個莫須有的罪名而被定為死罪。
依據漢朝法律,死刑犯可以用兩種方法免死,一是交五十萬錢的贖金,《報任安書》中提到“家貧,無財賂法吏以自贖"也可以證實他被判的是死刑,因為只有贖死刑而沒有贖宮刑。 第二種途徑就是犯人請求改施宮刑。司馬遷為完成《太史公書》,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做出了這個悲壯的選擇!宮刑也並未馬上執行。直到漢武帝遣公孫敖迎還李陵不成,又聽信公孫敖“李陵教單於練兵以備漢"的謊言,怒而殺陵全家,才出現《報任安書》中“陵既生降,頹其家聲,仆(司馬遷)又貳次蠶室……”的結局。
至於關於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是天漢四年才制定的法律,似乎天漢四年該贖罪之法才創始。其實不然,其一,武帝早期大多沿襲景帝之制,景帝在位期間既有贖刑。也有以宮刑替代死刑。其二,由於漢武帝期間連年征戰,窮兵黷武,國庫虧空,使得朝政越來越尋求其他的“經濟增長點”,如鹽鐵專賣等,表現在刑法上,就是將原來贖刑的價碼層級加高,惠帝時贖死罪需30萬錢,到了漢武帝時就成了50萬錢。其三,從漢武帝的所謂“文治武功”也能推斷出當時政治專制主義加深的跡象,漢武帝時首次將“腹誹”列入罪名即是明證。
因此,綜上所述,司馬遷被宮刑完全是漢武帝以李陵事件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的文字獄,但是這種殘忍的致殘刑法雖然能擊垮司馬遷的身體,但是擊垮不了他的意誌,以後五年,司馬遷錐心刺骨,忍辱發奮,寫作《史記》,終於完成了這部歷史巨著,建立了中國史學上的裏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