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li.gov.tw/sub.aspx?a=JLP6qWIYpVo%3d
在97年11月27日(含)前,發生勞、農保重複加保,農保必須退保。
但自95年6月15日起,農保被保險人如果是「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的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可以選擇只參加勞 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保留農保資格,如果選擇參加勞工保險者(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就必須退保。
在97年11月27日後,農保被保險人如果在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保,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重複加保未超過180天或只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農保資格不受影響。但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的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不受180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