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遭恐嚇不得說出實情

2015-08-05 5:32 am
證人遭被告恐嚇不得說出實情否則要傷害她和她兒子(被告為證人前夫,兩個身子都恨他,因為常期家暴),我反成了被告判刑兩個月!現在她想把實情說出,會被判偽證罪嗎?
更新1:

我只是去我家對面唱卡拉ok,她是股東,我是常客!並非男女朋友。請問一下何為『偽證之故意』!她現在已有保護令,他前夫也兩次違反保護令,都提告,並獲得勝訴了!故她現在想把實情說出!

回答 (3)

2015-08-05 6:39 pm
板大您好

近期親戚也有發生相關的疑問

朋友推薦我去法律協會尋找

做了電話詢問,親自和律師對談

才順利解決

相關網址 http://www.law-pyr.com/

信箱沒記錯好像是 [email protected]

希望能幫助到板大
2015-08-05 4:20 pm
原來如此!由於版大你之前的描述實在太凌亂,講兩講我還以為你是傻的,不好意思,在此正式向你致歉。其實你無須避開一些重要情節的,下次你選匿名方式發問就行了,可能你是知識+新進會員不知有此功能。現在容我先把事情簡略重組一次好嗎?

你和一位女性交往,她的前夫向你襲擊毆打,更把雙截棍弄斷反過來誣告你打傷他,由於他前妻即你現時交往中的女人因受恐嚇而被迫做偽證,故此你無辜被判刑兩個月,你想平反替自己洗脫罪名,他前妻亦受良心責備而想說出真相,你擔心她道出原委後會被提告,是這樣嗎?

2015-08-05 20:50:15 補充:
偽證故意:
行為人明知反於其所見聞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陳述,即有偽證故意。但不包括行為人根據自己意見所作之判斷在內。若行為人之證言係依據傳聞,並非親身經歷,行為人應詳述其傳聞之由來,供法院作進一步之查證,若行為人以具體、肯定之語氣而為證言,仍應就當時情形審酌是否有偽證故意。

2015-08-05 21:54:20 補充:
如果她有正式在法院上作偽証具結,她的偽證罪一定會成立,法官會認為受恐嚇並不是作偽證的理由,受恐嚇應該報警。現在只能說她受良心責備自首及在感覺兩母子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作偽證可能會判輕一點。
2015-08-05 5:46 am
這個要看法院審理後的判決結果,沒有人能給你正確的回覆。但是關於偽證罪的法規,您倒是可以參酌,建議您還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詢問會有更清楚的回答。

(一)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偽證罪之構成要件如下:
1.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所謂「虛偽陳述」是指證人對於明知實情卻故作虛偽之陳述;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是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偵查或審判之結果者。因為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論以偽證罪,而科以刑罰。
2. 須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供前或供後已經具結者:具結是指依據法定程序,以文字保證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的手續。具結者在具結前應告以具結的義務及偽證的處罰,具結若未履行這種程序,就算具結者有違背具結義務的行為,也不能論以偽證罪。
3.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必須於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實施本罪的行為。
4.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主觀上必須具備「偽證故意」,而為本罪的行為,始構成本罪。

2015-08-04 21:53:46 補充:
第 十 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第 170 條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15-08-04 21:54:11 補充: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參考: 法規, 刑法, 刑法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18: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804000010KK1193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