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貨車車主是舅舅的名字,而舅舅戶籍登記在我阿姨的租屋處,且舅舅早已倒債留一屁股債讓我家背後跑路找不到人,因此分局寄給舅舅的到案通知書阿姨也不理會,直到警察登門後告知是貨車發生車禍這件事,阿姨才告知我這件事情。
通知書上寫
案由:公共危險案
通知人:我舅舅
注意:不到場者會拘提
得選任辯護人,偕同到場,但應提出委任書狀。
問題:
1.被通知人不是我,那我該主動到案說明嗎?置之不理會怎樣?
更新1:
刑法第185條之4規 範意旨係為保障被害人獲得即時救護,並未區分被害人受傷 程度、意識狀態、行動能力,能否自行就醫,因此無論被害 人傷勢如何,被告均應留置現場,"確認被害人已獲得救護." 我一直陪著阿伯坐上了救護車後才離去,確認被害人已獲得救護,這樣也算觸犯此條法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