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取消贈與的問題

2015-08-04 10:48 am
假設甲說好要送給乙某樣東西,而後來甲沒有給,這樣甲是否有違反法律?
更新1:

補充一點,這件事上面,乙是純獲利益,

更新2:

那如果是下列狀況呢? 甲要給乙某樣東西,而乙已經有了,但仍然要甲給她東西,甲便半開玩笑的說"我已經給你了",乙心生不滿,揚言告甲詐欺,請問是否會成立?

回答 (3)

2015-08-05 12:42 am

民法於第408、412、416條有關於得撤銷贈與之規定,然而,贈與是無償契約,法律為減輕其贈與人債務不履行責任,於民法第409條設有特別規定,扣除特別規定,您得向債務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因涉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建議您諮詢專業之律師事務所,如有問題歡迎來信詢問,謝謝。
2015-08-04 7:22 pm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參照民法第406條)。

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之一方為「贈與人」,其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08條第1項參照。

惟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民法第408條第1項之規定),惟贈與物之權利已經移轉者,則無民法第408條第1項之適用。
2015-08-04 2:26 pm
這問題可以很複雜,也可以很簡單,既然你問得簡單,那麼就以複雜問題簡單化的態度看待好了。

甲握著送給乙的東西在乙手指接觸到之前,縱使只離開乙手指皮膚3mm,甲反悔沒有違法,而這是本人創建的3mm理論。


民法第408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

2015-08-04 09:24:44 補充:
如果甲沒有藉主張贈與而致甲自己亦有所得著,然後甲再反口不認賬的話,甲沒有觸法。

2015-08-05 22:31:20 補充:
若乙根本沒有任何損失,甲亦沒有任何得著,甲詐欺罪不會成立。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48:3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804000010KK0068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