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警察犯了什麼罪?
某甲開車撞到老婦人,有下車察看老婦人的傷勢,但因害怕法律責任而上車趕快把車開走。5分鐘後某乙開車經過,看到老婦人躺在路中央趕快把車停下來並下車查看傷勢。某甲因不放心再把車開回車禍現場,看到某乙在車禍現場幫助老婦人,覺得害怕(害怕被目擊者某乙看到),但某甲冷靜的想一想,決定把這一切嫁禍到某乙身上。幾天後,老婦人因傷重不治死亡,刑警在車禍現場發現了某甲的腳鍊,原來是某甲要逃逸時老婦人用力扯下來的,刑警確定肇事者就是某甲,等晚上某甲公司的員工下班後,到某甲的辦公室找他,刑警在辦公室說某甲就是肇事者!不過刑警又說要給某甲一個選擇的機會:去自首還是匯錢給他,就讓某甲回家了。某甲怕面臨法律責任,所以匯錢給刑警,要把這一切嫁禍到某乙身上......刑警在公司以肇事者的身分逮捕了某乙......請問這警察犯了什麼罪?
回答 (3)
若依板大所述
該刑警 應涉嫌 刑法第121條之狀況
因為逮捕人犯為警察職權
所以違背其職務上之行為
參考: 自己
沒有罪,因為他認為自己是肇事者,證明他是無行為自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無須負法律責任。
可能牽涉到罪名
刑法第122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346條 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參考: 刑法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21:3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801000016KK0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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