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闆在我應微當天說說論件計酬,在我離職後,我的工資約2萬元,向我借一萬,然後給我五仟當薪水,後來又再借錢,說他和我只是借貣關係,他有給我薪水,這樣算有給我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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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沒給薪水,離開公司後,說要租房子,向我借一萬元。過了十天拿伍仟給我說是薪水。 我認為五仟元是還欠款,我才能告他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