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時在ktv包廂內並無錄影畫面,傷者朋友是人證,但是並沒有物證這樣檢察官會起訴嗎?
2.甲方因為沒住在戶籍地所以沒收到傳喚通知書,後來今年5月書記官有聯絡上甲方
叫他去更改地址,如持續不到案說明會被拘提或通緝嗎?
通知書一定要本人收取嗎?可否請人代收用甲方印章代收可以嗎?
3.甲方如果主動到案說明會被收押或交保嗎?甲方懷孕6個月了
4.甲方如不承認有傷人有可能不起訴嗎?傷害罪起訴認定是否一定要有人證及物證缺一不可呢?
5.甲方應該要如何做才可以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機會,不用再經由法院程序了
與乙方當檢察官面前當庭和解可以嗎?
凡請各位法律專家幫我解答謝謝
更新1:
事發當下乙方沒報警,事發隔天因為找不到甲方出面道歉所以乙方才報警的,甲方與乙方素昧平生完全不認識,甲方驗傷一事也是隔天透過甲方友人告知才知道,乙方並不曉得甲方有去提告直到今年5月書記官連絡上甲方才知道,陳述都是事實並非捏造 所以以你們的經驗認罪自首並與乙方和解有可能不起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