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懂明鄭時期的 屯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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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成功來到台灣後,為了解決軍民的糧食問題,在登陸台灣不久,即於1661年6月14日(明永曆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向其所率之軍民宣諭拓墾應守之準則。此一準則之具體條款為:
1承天府安平鎮,本藩暫建都於此,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家眷暫住於此。隨人多少圈地,永為世業,以佃以漁及經商取一時之利,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2.各處地方,或田或地,文武各官隨意選擇創置莊屋,盡其力量,永為世業,但不許紛爭及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3.本藩閱覽形勝,建都之處,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設立衙門,亦准圈地創製莊屋,永為世業,但不許混圈土地及百姓現耕田地。
4.文武各官所圈之處,所有山林及陂池,具圖來獻,本藩薄定賦稅,便屬其人掌管;須自照管愛惜,不可斧斤不時,竭澤而漁,庶後來永享無疆之利。
5.各鎮及大小將領官兵派撥汎地,准就彼處擇地蓋房屋,開疆田地,盡其力量,永為世業,以佃以漁及經商,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6.各鎮及大小將領派撥汎地,其處有山林陂地,具啟報聞,本藩及行給賞;須自照管愛惜,不可斧斤不時,竭澤而漁,庶後來永享無疆之利。
7.沿海各澳,除現在有網位、罟位,本藩委官徵稅外,其餘分與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前去照管,不許混取,候定賦稅。
8.文武各官開墾田地,必先赴本藩報名而後開墾。至於百姓,必開畝數報明承天府,方准開墾。如有先墾而後報,及少報而墾多者,察出定將田地沒官,仍行從重究處。
上述八大條款明白提示寓兵於農是拓墾台灣的重要手段,一再強調不可侵占原住民及在住漢人的耕地和漁區。從其實行的辦法看來,它具有三大功能:
其一是解決軍糧問題,實行寓兵於農,遣軍屯墾,軍隊可自耕自食。
其二是保障漢人安全,遣軍於各地屯墾,可就近監視原住民的動靜,以防原住民之突襲。
其三是促進農業發展,鄭成功率軍民二萬五千人來台,實施寓兵於農,遣軍屯墾各地,似等於將大批少壯勞動力,有組織有計畫的投入農業行列,自然對農業發展產生促進作用。
參考: 黃秀政、張勝彥、吳文星著,〈第四章、鄭氏王國治臺時期〉,《臺灣史》,(台北:五南,2002),頁59-61。
收錄日期: 2021-04-30 19: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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