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會與調查小組該負的行政責任或法律則認為何?

2015-07-22 7:40 am
我服務的學校,有位男老師被女學生指控性侵,但是經過調查後沒有證據與事實可以證明老師性侵女學生,加上男老師提出五個以上的證人,很明確指出根本沒這回事,但是調查小組在結案報告上以很弱的兩點認為性侵案成立,一點是處女膜驗傷單,經律師與法醫看過後是說與案件無關。其二是調查小組說,他們合理的認為該老師有性侵行為。所以判定老師有罪。

但是性平會議上,被砲轟此結論根本是胡來,調查小組也無法自圓其說,但是在校長強勢主導下,居然投票四五次後,解聘這位老師。

1. 這次參加會議有12人,其中校長是主席,結果校長一開始就下去投票,重複幾次投票都是6比6,後來因為有人有是急著離開,所以就投贊成票,變成7比5,老師就掛點了。 請問主席可以一開始就投票嗎?

2. 還有多次6比6,硬要投出結果,這程序合法嗎?

3. 已經進入司法階段,日後這位老師申復後或是司法上還他清白,這些性平會委員和調查小組人員需要付甚麼責任?

4. 這個老師被還清白後,還要甚麼程序才能再回學校去?要多久時間?

5. 我們知道開會的過程對老師不公平,我們是性平委員,基於保密不能公開,我們要怎麼樣才能舉發這個黑箱作業?
更新1:

對了,有兩個證人目擊老師當天的行程,就是直接證據,但是調查小組說那兩個證人不可信,所以根本就沒傳喚去訪談。這是故意找麻煩嗎? 女學生方面除了驗傷單和不完整的LINE的對話紀錄,反而沒有提甚麼證據,有一些電話通話紀錄,但是怎麼看都是學生和家長打給老師,都沒有老師打過去的紀錄。 還有,女學生居然可以修改口供,調查小組還接受並列入指控老師的證據裡面。 整個調查和性平會議都很離譜,我們怎麼辦?就看著無辜的人被冠上性侵的罪?

更新2:

還有一個大問題,性平會與調查小組該這樣胡來,都不用負行政責任或法律責認?

更新3:

我們看過調查逐字稿與證物,還有那女學生的輔導紀錄,女學生有習慣性說謊。女學生一直在改供詞,所有的證據都指向女學生說謊,所以從證據面來看,根本無法指出老師是有罪的。但是很明顯女學生言詞矛盾點太多,驗傷報告也顯示處女膜完整。

更新4:

回答f,不是我沒興趣,我是調查會議記錄,整個調查過程我都在場,學生方一直跑來改口供,居然可以被接受!!!!!但是教師只訪談一次,他提出的人證也被選擇性傳喚訪談。 而且家長不遵守規定還私自錄音,調查小組任憑學生與家長胡搞,這樣怎麼合理? 性平會報告時,調查委員居然公然說謊,為女學生辯解,我整個人傻在那裏! 最重要的是,根本找不到犯案證據,竟然是以 "合理推論"帶過,所以我才生氣。 我可以檢舉嗎?向教育局??還是地檢署?

回答 (2)

2015-07-29 3:12 pm
首先想說,我確信台灣學校的性平調查小組會造就一些冤案,請先看我015-5-18回答的「被誣陷性騷擾…」,我並不排除發問者是說謊者,但由於我未能從他字裏行間找出破綻,也就假定他是無辜者,這是基於我在香港土生土長,思維自自然然就遵循了香港的法理精神。

不過我看完版大的發問內容,想說如果版大容得下異見的話,我有不少個人見解可和版大分享,而我的立場會是中立的,不會偏幫你亦不會偏幫另一方,只會依事理討論,你可以形容我只是真理的追隨者,或者說,起碼我希望自己有一天能做到這一點。

2015-07-26 21:34:15 補充:
版大,本來想詳細跟你討論你所敘述的內容,既然你沒興趣,那我簡略講幾句。

這種調查文化早該淘汰,無須負法律責任卻可任意操控別人前途、聲譽、工作等,是很荒謬的事。而且這絕非未受過相關思考訓練的人可以勝任的工作,例如在你眼中的某些直接證據,在旁人眼中,可能會覺得這只是你和那些異見者方向相反的個人主觀認知及偏執而已,直正的直接證據不是這樣的。

法官未審就任由法理水平成疑的人代為先判罪的文化一日不淘汰,一日都會有無辜者,今天你幫得了這個,明天幫不了下一個,倒不如倡議取消這種官未審、民先判的落後文化,或倡議委會成員及調查小組成員需接受法理考核試。

2015-07-27 21:20:51 補充:
你想投訴就一定不會是去地檢處,你打電話去教育局或政風廳問問,若他們不受理就問他們有甚麼途徑可投訴。

我仍然有意見想跟你交流一下,而且會正式寫在回答中好讓自己的檔案留下參考資料,請暫勿把問題結束。

2015-07-29 07:12:15 補充:
先談談你主張的「直接證據」。

1) 有兩個證人目擊老師當天的行程。

這只是對老師有利的;能作為參考的案件資料,但不是直接證據,旁證跟直接證據是不同的。
當調查小組說那兩個證人不可信的時候,應該同時指出不可信的原因在那裡,你當時也可以問問他們是否有特異功能,為何連人都未見過就知道對方不可信?不過證人也的確有機會是不可靠的證人,事實上你也從沒見過他們,反過來你又怎麼知道那兩位證人可靠呢?你的認知並不等同於事實,更不是直接證據,因為尚未經過驗證,事實上也很難驗證,故此證人的說話一般只能作為參考用的旁證,判案尚需輔以其它證據。所以你可以說調查小組處事兒戲;或說他們刻意壓下對老師有利的聲音,但不能說那兩位證人的出現就是直接證據,因為你無法否定他們會說假話。

2) 女學生有習慣性說謊。

縱使她有習慣性說謊,你無法否定她今次沒有說謊,你完全無法抹煞這一點,無疑慣性說謊者會讓人感覺凹人的機會較高,但當根本完全無需說謊的時候,慣性說謊者說的會是真話,何況慣性說謊者被性侵的機會並不會比常人低,所以單就她是慣性說謊者這點來說,並不能算是證據。
至於她一直在改供詞,這本來就是找出真相的好機會,應該不動聲色先讓她改個夠,細心筆錄所有內容,然後就她供詞前後版本矛盾的地方要求她解釋,無法解釋的矛盾內容就成為撥歸老師得益的疑點,疑點越多或越重要,老師有進行過性侵的機率應被視為越低。但我相信調查小組不懂得拿捏這個尋求真相的黃金機會,只笨笨的既來之則安之讓女學生改個夠就算。
在香港,只要原告或證人口供有一處疑點令法官心中無法肯定真相,就會認為該案表面證供不成立,會判被告無罪,這稱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

3) 處女膜問題。

你們有沒有先弄清楚今次是那類性侵案,因為肛門及口腔都可以完成性侵行為,你確定了今次是性器侵入性器的性侵嗎?在常態的情況下我當然不會問這個笨問題,但聽你形容會議成員全都像是隨隨便便亂來似的,才會有此一問,請別介意,你有讀過胡適的差不多先生傳嗎?
進行過一兩次甚或好幾次性行為也有機會處女膜有傷但仍然完整的,雖然為數較少卻也是事實,香港也確曾發生過好幾次性侵受害者私處被性器性侵而處女膜仍完整的真實個案,故此不能以處女膜完整作為否定性侵的證據。

有唯一性的事態發展或結果才符合成為證據的條件,你提及的所謂證據不能呈顯出唯一性,視為證據是一種不隱重、具有風險的做法。
相信至此你已明白,老師有沒有打電話給女學生跟有沒有發生過性侵事件是完全無關的,因為老師不打電話給女學生也可以有很多事態發展結果,發展枝葉可以極多,結果沒有唯一性,不能以此評價老師對性欲望的處理能力,就算從來只是女學生打電話給老師也可以發展出性侵結果的,對嗎?

明白證據的確立原則之後,話要說回來,今次事件可以用一塌胡塗去形容會議參與者,除了校長怕影響校譽而要大家移船就磡之外,到底參會者是水平不夠;有心無力,或是基於某些客觀原因而沒有興趣投入事件呢?例如俗語所謂事不關己;己不勞心等。

能找到懲治性平會委員和綢查小組人員處事不當的直接法條可能沒有,有的話網友早就拿出來了,若交替性的間接相通法條也無法援引的話,法治他們的機會可能不大,相信只能嘗試向相關有權機關投訴或舉報了。由於我不知你們各機關之間的權力架構如何,對於檢舉這方面來說我無法給你更多指引,但如果國民思考水平全都停滯不前的話,此類不公不義的事情一而再地發生,檢舉又有甚麼用處呢?你不如藉由今次的所見所聞讓自己從此萌生抱負;讓自己從此擁有改進這混帳文化的大思想,這會更好吧,如果你還有機會再做類似調查而又覺得我能幫到忙的話,我是隨時樂於收到你的來信的。

2015-07-29 07:13:38 補充:
差不多先生傳↓

http://www2.nsysu.edu.tw/ezchinese/text/text3-02.htm

2015-07-29 07:17:22 補充:
已懷孕了卻處女膜完整↓

http://www.xici.net/d167272473.htm


性侵案處女膜完整↓

http://maqingyun.blogchina.com/441585.html

2015-07-29 07:20:32 補充:
要求解釋供詞前後不符實例,請看意見欄第24個意見↓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5072501306#ooa_hash
2015-07-22 11:53 am
1. 這次參加會議有12人,其中校長是主席,結果校長一開始就下去投票,重複幾次投票都是6比6,後來因為有人有是急著離開,所以就投贊成票,變成7比5,老師就掛點了。 請問主席可以一開始就投票嗎?

2. 還有多次6比6,硬要投出結果,這程序合法嗎?

3. 已經進入司法階段,日後這位老師申復後或是司法上還他清白,這些性平會委員和調查小組人員需要付甚麼責任?

4. 這個老師被還清白後,還要甚麼程序才能再回學校去?要多久時間?

5. 我們知道開會的過程對老師不公平,我們是性平委員,基於保密不能公開,我們要怎麼樣才能舉發這個黑箱作業?





你的問題答案只有一個

有無性侵只有自己知道

你知道嗎?

如果你知道

你一定是目擊者

你是目擊者嗎?

顯然不是

不是還信誓旦旦說他無辜

是什麼行為?

勸你想事情要動腦要符邏輯

不是臆測

性平會人人有投票的自由

你管不著

已進入司法階段

將來如無罪判決就可提行政訴訟復職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18: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721000016KK0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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