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的停止執行與同法第298條第1項的保全處分(保全命令),兩者怎麼區分?
第298條第1項描述: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所謂"公法上權利因現狀變更",是甚麼樣的狀況啊?我的理解是,"現狀變更"就是指因為有行政處分出現,而致使當事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等等,如果是這樣,那就是聲請"停止執行"不就好了,怎麼會還有298條1項的描述,是我的理解上哪部分有錯誤嗎?
收錄日期: 2021-04-18 00: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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