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酒駕躲進屋內,警察就不能酒測了.

2015-07-20 12:52 am
今天的新聞~ 所以跑進私人住家裡,警察就無權進入酒測了?
那大家以後都可以不用酒測了~

"要是酒測值超標就開罰,不過卻有警察酒測地點是在民眾住家地下室。新北市一名廖姓女子,當時他在這個路段騎車回家,警方還追她追到地下室去,員警進到地下室後,聞到廖姓女子身上有酒味,要求酒測,不過卻遭到拒絕,廖姓女子拒絕酒測,警察開出罰單,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9萬,並且吊銷駕照,廖姓女子不服,因為她認為當時他在自家地下室是私人用地,沒有必要配合酒測,廖姓女子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保障人民居住自由,除了房間像是地下停車場、車庫、露臺、前後庭院,在居住範圍內,都享有生活空間自由,警方要行使職權進入住宅,除非是有迫切時刻進行救護時,否則得要有法院搜索票,才能搜索犯罪行為。因此判定廖姓女子不用挨罰 9萬元。"

回答 (4)

2015-07-20 2:20 am
✔ 最佳答案
如果警察是這樣搞,那當然不行。
酒駕固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旦超標還會觸犯公共危險的刑責,
可是,當酒駕者從某一處騎車或開車後「安全返家」,既然都安全返家了,
所以公共危險的情形業已消滅,所以當然不可以再論此刑責。

如果警察發現有某人有酒駕的行為,就必須立刻攔查開罰,是不可以故意尾
隨在後,等到酒駕者回家後再實施酒測。

看來,司法真的是有必須介入審查行政行為,因為有的執法人員就是為了業
績不擇手段,真的一定要等到被裁定行政行為違法了以後,「才」會知道原
來這種行為是法不允許。
2015-07-30 12:10 am
可以上這個網參考下

http://www.coming200.com

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5-07-20 10:28 am
敝人對 聽神 兄之大見,敬提出不同意見:
法院在本案並非審判被處分人廖女有無酒駕之實體部分,而係針對警方僅因被處分人「逆向行駛」而追躡至地下室,以致侵害人民隱私權後,始發現被處分人疑有酒駕行為及後續開單部分,依法撤銷該處分。然廖女逆向行駛並其後因此而不服取締之部分,並未撤銷。又或者警方若未對此開出此二項之罰單,自不在審理範圍。
2015-07-20 1:16 am
警察根本就帶槍的流氓,不論有理無理,在法律上他們就有優勢(官官相護),就算他有犯哪一條法律,是後都會說因為此案件怎樣怎樣的所以他們有權力不受限於此規範怎樣怎樣的,我們該有的權利,他們都會說因為怎樣怎樣的所以我們以不受此條法律保護,沒錢沒勢沒後台的一般小老闆姓能怎樣?摸摸鼻子認了...去年我任職於某公立學校保全,發生一起竊盜案,我是報案人,當時警方只因聽嫌犯片面之詞說我也是共犯,和他分髒彈不攏我就此惱羞陷害他,將我和他都已嫌疑犯身分上銬帶回偵訊作筆錄,警方說遭竊的東西不屬於我的物品,我不能提告,我只能算舉發,就是不給我報案三聯單或報案編號或報案紀錄證明什麼都交不出來就口頭上說他們在偵辦中,程序上不便公開屬於合法的,我打電話去市刑大政風單位投訴,最後也不了了之,但過一星期左右收到信X分局(X義分局)一封函文,內容重點大概是:因鼓勵民眾協助辦案舉報,可免開立報案三聯單,特此發此函文告知。這什麼狗屁函文...直接說你們吃案不就好了我還比較能接受。前幾天我收到法院傳票傳我當證人,第一次我沒去而已,當天下午地檢發布通緝通緝我...證人不到場做證就要被拘提?通緝?罰錢?這樣沒有違比例原則爭議?
證人沒有人身自由權?
沒有其可主張的不作為?
證人不到場不能視同放棄作證?
證人就不是人沒有人權?沒有權力保持沉默?證詞不符實情犯偽證罪?證人並無不法行為,何以能科嚴厲的處罰?證人不是犯人也不是被告,刑訴84~87已明文規定適用通緝者只有”被告”,公務執法員知法犯法,民主國家?言論自由?一群國家養的狗!台灣司法沒救了...
和他們鬥法律鬥不贏的...真的不服氣就等他下了班,拖下制服,大家等著相見歡囉!
參考: 親身經歷

收錄日期: 2021-04-21 15:56: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719000016KK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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