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hk.news.yahoo.com/%E5%85%A9%E7%94%B7%E5%A5%B3%E4%B8%8D%E6%96%B7%E6%89%93%E9%9B%BB%E8%A9%B1%E6%BB%8B%E6%93%BE%E8%AD%A6%E5%8F%B8%E6%9C%B1%E7%B6%93%E7%B7%AF-%E5%88%A4%E6%84%9F%E5%8C%9612%E5%80%8B%E6%9C%88-073400981.html
(1)請問不斷打電話罪是否屬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2) 如果屬於該條例,條例中說的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如何才屬於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 每人的標準亦不同? 何謂叫做不斷,要幾多次先叫做不斷?咁收數佬都經常打電話比債仔,是否也犯了此罪?
(3) 咁d廣告電話都令我極為厭惡,為什麼政府又唔用呢條法例告打電話d人或禁止該行為
(4)條例中提到無合理因由及旨在達致任何上述目的,什麼是合理因由? 推銷算不算是合理因由?
(5)根據硬幣條例,付款時如用少於$1的硬幣,總額不可超過$2,請問如果超過$2又是不是會犯了刑事條例? 罰則是多少? 如果有商店肯收超過$2的毫子,請問買方和賣方是否已經犯了法?
在此請教各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