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了調解委員會
因為雙方金額(精神賠償費用)差異太大
並沒有和解
而我方去提告了
請問各位~
責任全部都是對方的錯(已有車禍鑑定)
那我方需要請律師來幫我們在算一次精神賠償費用嗎?
(意思是請律師算過 費用是不是比較準確)
還有請律師是怎麼計算費用?
另外
車禍那時
我的眼鏡、衣服、外套、手機....損壞
還有爸爸在醫院照顧我 近2個月沒上班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
還有出院後的看護費用
與另外的醫療用品支出
這些都是算在精神賠償裡面的吧?
然後在另加 我自己精神上的損失吧?
更新1:
關於精神賠償 因為我還是大學生 也沒有工作、而沒有什麼身分地位 所以就是身體上(醫生診斷證明)加上精神、心理所受的痛苦吧? 而需要休養、看護的天數 是不是要請醫生開證明 因為車禍的地方在南部,自家則是住北部, 家人要到南部照顧我 而沒有上班、在外的住宿費、車費 這些有證明都可以跟對方要求實際的支出吧? 對方都沒有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