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違規停車

2015-07-10 5:32 pm
到社區工作,停在警衛室柵門外,工作完被鎖車,罰500,社區可以鎖我的車嗎,如果可以申告我該去那裡申告,柵門外算社區的嗎?

回答 (5)

2015-07-10 7:43 pm
✔ 最佳答案

到社區工作,停在警衛室柵門外,工作完被鎖車,罰500?
答:500元視為停車費,並無不妥,鎖車就大有問題。

社區可以鎖我的車嗎?
答:當然不可以。有可能觸犯「強制罪」。

如果可以申告我該去那裡申告?
答:地檢署或警察局。

柵門外算社區的嗎?
答:要看地籍圖,但通常建物因建蔽率換取更高樓層,而提供更大的公共空間給民眾,但產權仍屬社區,所以柵門外很可能是社區的。

延伸問題:
如果版大告管委會強制罪,管委會頂多賠錢而已,可要是碰上懂法的主委,可同時告你「竊佔罪」。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你到社區工作,社區一定有安排車位給你,而你不依住戶公約停車,卻隨意亂停,當然觸犯「竊佔罪」。

延伸問題2:
互告後各自勝算為何?
答:應該是二邊都不起訴處份,但管委會最重是罰款,版大最重是坐牢,自己看划不划算囉!

2015-07-10 14:46:28 補充:
與九層塔討論:

不OVER,就是竊佔無誤,因為那是私有財產,你用公有財產舉例,牛頭不對馬嘴。

2015-07-10 17:12:41 補充:
與九層塔討論:

你好激動,其實全文看完,你講中一個重點,就是「故意之犯意」,我回版大文中也提到,社區一定有安排車位給他,那麼管委會以「竊佔罪」提出告訴有何不對?何況我文末也強調了,兩邊都會不起訴處份,因為構成要件都有不足。只是版大的風險遠大於管委會而已,你還有什麼疑問嗎?
參考: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中華民國刑法
2015-07-10 9:44 pm
你停在社區前 就算 影響了其他人的通行

管理員或警衛正常做法 是打電話給向交通員警檢舉 請員警前來開單 拖吊

管理員或警衛不是執法人員 他不可以將你的車輛上鎖 他私自將你的車輛上鎖 會觸犯強制罪

而你 發現 你的車輛被私人上鎖 同樣的 你不可以破壞他人的物品 鎖 你應該是立刻拍照 然後打電話報警 請員警前來處理

2015-07-10 13:45:58 補充:
現在 雖然沒有保全當時相關事證 但是 如果你所說的經過 都是事實

你一樣可以就近 到附近派出所 對當時的警衛 提出強制罪的告訴 檢警偵辦過程 相信對方也不敢說謊 相關經過也可以經由調查來還原

2015-07-10 13:51:55 補充:
至於竊佔 就未免太OVER 如果這樣算竊佔 那以後所有紅線違規停車 全部移送地檢署依竊佔國土罪偵辦啦

竊佔跟偷竊不同 不同點在於 這塊土地 你偷不走 土地就是土地 你不可能把土地挖起來帶走(挖起來也還是那塊土地) 所以竊佔 是指 你佔用那塊地方 好比說 你竊佔山坡地種植 或是你將沒被注意的國有地 他人用地 圍起來作為你自己的用途

但是 如峰大所說就貼近事實 如果你跟那社區還有長期合作關係 或是你還很常往那社區招攬工作 得罪社區管委會 警衛 對你不見得有利

如果沒有 那想告就告吧

2015-07-10 15:29:46 補充:
哪有什麼牛頭不對馬嘴
不是竊佔就不是竊佔
如果車停在私人土地上就是竊佔私人土地 那車停在國有土地上 當然也是竊佔國有土地 那為什麼警察只有開違規停車 沒有用竊占罪移送法辦?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是要以竊佔他人不動產為動機為行為 才有可能構成竊佔罪

2015-07-10 15:33:45 補充:
如果你的竊占罪理論會成立
私人土地跟國有土地又不一樣
那以後大家在停車的時候 都有可能無意中觸犯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竊佔罪
地上又沒有標示是私人土地還是國有土地 只是暫停個幾分鐘
就被告竊占罪 就要移送法辦

法律不是這樣定的 竊占罪的立法目的也不是以這個為約束的對象跟範圍

2015-07-10 15:44:53 補充:
你自己再去深入了解竊佔不動產的構成要件 還有定義

他必須要有竊佔的故意 而且要有竊佔的行為 而且這竊佔的行為 必須要有持續性 排他性 也就是他竊佔之後 不動產的擁有人無法使用

如果今天他是把這塊地圍起來 變成她自己的私人停車位 或是他雖然沒有圍起來 卻占地為王 別人一律不准停 也就是他將特定面積之不動產納入其實力 支配之下

這樣 才成立竊佔罪

2015-07-10 15:46:22 補充:
如果他只是貪一時之方便 將車停在那裡幾分鐘 就算是竊佔罪的話

那你乾脆說 只要有人沒有經過我的同意 就站在我的土地上 就是竊佔罪好了

特定面積之不動產納入其實力 支配之下<<<好好思考這句話

2015-07-10 15:56:21 補充:
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
構成要件
主觀之不法要素:行為人須有竊佔他人不動產之故意,且須明知或可得知其所竊佔之不動產,為他人所有或占有之不動產。
行為:本罪之行為為「竊佔」,所謂竊佔是指擅自佔據他人之土地及其定著物,而侵害他人對該土地及其定著物之所有權或支配權。
行為客體:本罪之行為客體為他人之不動產。所謂不動產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六六條第一項)。

2015-07-10 16:20:39 補充:
所謂竊佔是指擅自佔據他人之土地及其定著物,而侵害他人對該土地及其定著物之所有權或支配權。

<<<<<如果要認定 把車停在私人土地上叫做擅自佔據他人之土地 如果發問者把他的車停在社區土地上 算是佔據社區土地

但是發問者有沒有侵害社區對土地的所有權? 沒有麻 所有權還是社區的

最重要的是 有沒有侵犯支配權? 發問者並沒有說我就是不走 這塊土地我要霸佔住 ? 沒有麻 叫他開走就開走 完全由社區支配阿

你還有什麼疑問嗎?

2015-07-10 17:30:32 補充:
你到底從什麼地方去判斷我很激動? 把法條跟構成要件貼出來叫做激動?

社區一定有安排車位給他<<哪裡看出來社區一定會安排車位給外來人使用?

社區一定有安排車位給他,那麼管委會以「竊佔罪」提出告訴有何不對?<<<管委會以竊佔罪提出告訴 跟社區有沒有安排車位 有什麼關聯?

兩邊都會不起訴處份,因為構成要件都有不足。<<<既然你都認為構成要件不足 那幹麻用這種罪名提告?

只是版大的風險遠大於管委會而已<<構成要件不足 又為什麼會有風險?又為什麼風險會遠大於管委會?

2015-07-10 17:43:01 補充:
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社區警衛擅自將他人車輛上鎖 讓板主無法駕駛自己的車輛離開 已經可能構成脅迫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之後又要收費才願意開鎖讓板主離開

如果這500塊是停車費 那社區應該依停車場法 向相關單位申請停車場設立 之後 才能收費停車 如果社區沒有依停車廠法申請設立 而是用開鎖費名義向民眾收取後才開鎖讓民眾離開 已經可能構成 不當得利 甚至恐嚇取財

2015-07-10 17:46:23 補充:
發問版主的行為不構成竊佔罪 警衛可能構成強制罪 不當得利甚至恐嚇取財

你還要說 版大的風險遠大於管委會而已?

2015-07-10 17:52:27 補充:
直接做結論

版主將車輛停在社區警衛室門外 如果該地為私人土地 或是禁止停車之路段 警衛應該是通知交通警察前來開單拖吊

若 版主停車行為造成妨礙住戶進出 使住戶因為無法進出衍生出的損失(比方說導致上班遲到 無法跟客戶簽約等) 版主應負賠償責任

警衛並非執法人員 無權對版主的車輛作任何處置 將他人車輛上鎖跟收費開鎖 已經可能構成強制罪跟恐嚇取財罪 發問版主可以提告

至於停車變成管委會可以控告竊佔這部份 就直接跳過
2015-07-10 8:36 pm
不是去申告
而是直接告管委會
管委會可能會妥協
但....你們公司
就會被規劃為黑名單
以後不得進入
2015-07-10 6:23 pm
社區無權鎖車,不管門外門內,有觸犯強制罪嫌疑.
你先與社區管理人協議,最好有書面證明,若協調不成到警察局備案,另向所在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電話申訴,事發當時有照像最好提供.
2015-07-10 5:58 pm
在香港,社區範圍是有權鎖車的,附近一定會有警告標示此處範圍是鎖車地帶、鎖車前不會有警告、違泊被鎖會罪多少錢等。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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