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狀況也隨而來之.
兩位買方因為覺得房子空間不夠,要我配合增建,因為是違建我便在二期合約裡
註明如遭檢舉不負載責任,在去年12月底房子也過給對方,但因二期施工我一期
地磚.門.扶手.衛浴設備無法完成(須配合二期),所以有些尾款必須延伸至二期.
當在進行二期工程期間,對方不但更改格局又多開門窗,甚至4樓變5樓,我都吸收
了,但可惡的是當我結構體好了,他們不但不付款給我,還做了個門我讓我施工,
用合約中的120天施工期限來告我,而我的泥作也做到剩一樓,水電也做差不多
了,我不但損失材料連工資都賠上,而對方私下要找人進去施工.
他們不但先寄存證信函給我,還要求我須賠償,當然沒人要替他施工,連材料商
都回拒,請有過經驗或能解惑者,遇到這種問題該如何處理,他們夠糟蹋人了.
對方還說自己女兒讀法律系的.
更新1:
第七行打錯,應該是"做了鐵門不讓我繼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