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些國家關於死刑的新聞,腦內突然有一個唸法,想向各位請教是否可行,如下:
(1)如果一些有悔意的死刑犯能簽署文件願意死後捐出全身器官給別人移植或捐出全個身體給醫學院的醫科生作學習的話,法庭可考慮改判他終生監禁,不可假釋.
(2)又或在香港沒死刑的話,對於一些終身監禁或長期監禁而有悔意的犯人,若能簽署文件願意死後捐出全身器官給別人移植或捐出全個身體給醫學院的醫科生作學習的話,法庭可考慮減刑或提早給予假釋
我覺得這樣做除了令犯事的人可以以坐監負上責任外,還可以給他們一個貢獻社會的機會,更可給予多些人有機會移植器官,請問這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