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寫專任委託時,有告知並有保留三天審閱期,且在審閱期第三天晚上到屋主
家中說明專任委託書條文內容,屋主也同意開賣,在第五天同事收斡旋,達底
價
2、專任委託書上寫開價、契約變更書上寫上底價(合約書上同一天),屋主也
同意價格並簽名,整個過程仲介並無請屋主降價,且同一棟大樓104年2
月份實價登錄,跟屋主委託底價相同且事情發生時間是104年6月份,
只相差4個月
3、當時約買賣雙方來公司,買方到了,屋主放鴿子,斡旋單屋主沒有簽收,
4、之後隔一天屋主發存證信函表示要提高價錢,但是買方斡旋已經達底價,
買方也表示要屋主處理,如果不賣,買方要求屋主賠償斡旋金額
5、屋主發第二封存證信函,副本已送消基會等機關,表示不賣,且屋主開始
說謊,開始有各說各話,只恨委託當時無錄影存證
請問各位達人
買方要求的賠償問題該怎麼處理?
仲介是否該提告屋主違約?對買方該怎麼回應?
是否有其他該注意的地方?
仲介乃服務業,以服務為重,但是委託前、後都歡歡喜喜,可是到後面
千錯萬錯好像都是仲介的錯
是否有明燈指路,該怎麼處理,請達人明示,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