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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新聞經常報導有人謊報刑案的事件,報案人通常只是基於惡作劇的心理。然而,這種謊報刑案的行為,已經妨害了國家司法權的正當行使,侵害了國家法益。因此,我國刑法也設置了相關的規定。
由於並未具體指定何人為犯罪之人,所以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依該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本罪成立的要求只要行為人具有故意,不以具有一定不法意圖為必要,也不管行為人的動機為何;也就是說,行為人只要是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不論其目的為惡作劇,掩飾犯罪,或是其他理由,均成立本罪。
此外,為鼓勵行為人自白,節省司法資源,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犯本罪者,對於所虛構陳述或誣告的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之誣告罪。
你是因一時疏忽,未能確定機車停放處,才因誤認而向警方報案失竊,並非憑空捏造,明知虛偽故意之提告,因此不太會成立誣告罪的。所以你現在只要去跟警方講明白、說清楚,說機車已經找到了,然後警方撤案,就會沒事了。就算警方以誣告罪行,將你移送地檢署,依法律實務上之見解與認定,誣告罪應該也是不會成立的。此事應該能夠平安落幕的,實不必過於焦心與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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