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妳姊夫向銀行貸款,妳擔任此債務之保證人,妳姊夫不履行債務之清償,依規定當由妳負責債務之清償,因此債權銀行,向妳請求債務之清償,並透過法院查扣妳三分之一的薪資抵償,這是依法有據的,妳是無法抗辯的。簡單來說,只要妳有財產或工作薪資,對姊夫的債務,銀行會透過法院執行至債務完全清償為止。這是法律規定的,因此避無可避,這就是為他人債務擔任保證人的悲哀與宿命。
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妳替姊夫向銀行清償之債款,依規定此部分的債權,將轉移給妳,也就是,妳將來可以向姊夫追討妳替他還銀行的債款。
妳姊夫現在跑了找不到人,但不代表他這一輩子都會窮苦潦倒的,搞不好有翻身的機會,等妳姊夫日後經濟改善時,妳就可以向他追討這筆代墊的債款了。
如果妳經濟不好,實在無法承擔妳姊夫的銀行債務的話,妳可以依債清條例之規定,來解決債務的問題。妳可以先向銀行提出債清協商之請求,跟銀行協議妳可以承受的方式,來解決債務問題。如果無法與銀行達成協議的話,妳可以向法院提出債清更生或清算之申請,輕鬆的來解決債務的問題。
關於債務更生清算的相關問題,妳可以向中華民國法協會尋求協助,他們會免費提供輔助的,妳可以上以下網止查詢:
http://www.law110.org.tw/pages/faq.asp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