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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台灣與國外貿易 可以適用怎樣的國際法呢?二○○一年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國際貿易法最重要的一項活動是十一月間在卡達(Qatar)首府多哈(Doha)所舉行的第四次部長會議;會中完成了兩項重大任務,一是啟動新回合貿易談判,二是接受兩岸加入WTO。其中,對我國而言,獲准加WTO入尤具切身意義。
第四屆WTO部長會議於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正式通過並採認我國入會文件(Accession Documents),我行政部門隨後將前述文件以條約案之方式送請立法院審查通過,並咨請總統完成批准程序,函送WTO秘書處存放,這些程序目前均已完成。根據WTO設立協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TO,簡稱WTO協定)的規定,WTO秘書處接到我方通知函後之第三十日起,我國即成為WTO正式會員 。
至此,朝野十二年來所作的入會努力,總算交出具體成績 。然而,無論入會前或入會後,都有許多法律層面的課題。入會前的課題主要為相關立法之完成、WTO法案及條約案之審議,入會後因國際法義務所產生的相關問題,則包括WTO規則與國內法秩序關係之釐清、爭端解決機制的挑戰,以及新回合談判的新課題。入會前的難題已經克服,入會後的挑戰才要開始。 我國入會條約案包括前述之入會文件議定書、載述我國入會承諾的工作小組報告、關稅減讓彙總表、服務業承諾表、特別匯兌協定,以及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與所屬各項附屬協定。從而,我國加入WTO後,必須承擔前述種種條約上的義務 。尤其WTO設立協定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各會員應確保其國內法律、規章及行政程序與附件協定所規定之義務一致。因此,倘我國國內法律、規章及行政程序與WTO各多邊貿易協定之條約義務有所牴觸,便須迅即修改。否則即有遭其他會員向爭端解決機構提出控訴之虞。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進口救濟制度之實施,加入WTO以後,外國貨品可能藉傾銷或其他不公平競爭手段大量進入我國市場,使國內產業之生存發展受到嚴重威脅,於是如何透過反傾銷案件的申請來確保本身權益,便成為業者極為關切的課題。但進口救濟制度制度牽涉複雜之法規及調查程序,且各國調查主管機關在執行該制度時擁有極大之裁量權,或調查程序欠缺透明化,對涉案國廠商將形成很大的貿易障礙,甚至有扭曲正常貿易之虞,目前各國運用進口救濟制度之頻率逐漸升高,勢將對國際貿易及市場競爭產生極大之負面影響,故預見未來國際間因實施進口救濟措施所引起之貿易爭端問題將會更多。為使我國未來加入WTO後減少因採行反傾銷等進口救濟措施以致引起與相關會員國間之貿易爭端,除須確保目前實施之國內相關法規符合WTO各種進口救濟協定外,並力求調查程序之公正與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