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警察肖像權的問題

2015-06-20 10:04 pm
前幾天因為某警察態度不佳我準備要投訴他,所以當他準備騎車離開時,我用數位相機的攝影功能當著他的面拍他的長相、臂章上的編號及車牌,全長約1分鐘,等於說我不是一直在照他臉部的特寫,拍攝過程中我並沒有作其它動作,但是剛開始拍攝時他就說他有肖相權,叫我不要po到網路上[這句話影片中有錄到],這真的是很奇怪?我從頭到尾也沒說拍了要po網,自己就先警告別人,這擺明了心裡有鬼嘛!

此影片我已寄至相關單位投訴,但是到底能不能把照到警察的照片[影片]po網?也就是純po網,不加任何批評的言語,

那行車記錄器到處都是,難道要把畫面po上網還要先把能認清路人甲乙丙丁與警察大人長相的片段刪除?

我打算直接跟該警察說我已經把影判放到網路上了[實際上沒放],讓他上網慢慢找吧!

回答 (5)

2015-06-24 7:07 pm
✔ 最佳答案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7]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根據上面的規定,警察發佈通緝令不算侵犯肖像權


可以上這個網參考下

http://www.coming200.com

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5-06-22 8:33 am
我國民法雖然沒有對「肖像權」一詞做明文規範,但是在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人格權」裡就包含了「肖像權」;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範的「隱私權」, 。所以無論您是因為街頭攝影、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都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還有一種情形是,雖然您有授權他人可以使用您的肖像,但是他人的使用超越了您的授權範圍,也同樣構成肖像權的侵害,以上情形,被害人都可以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請求慰撫金;當然,侵害肖像權可能發生的名譽損害,也得以請求回復名譽;又如果加害人因為這樣的行為而得到財產上的利益,被害人更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規範,請求加害人償還所得利益之價額。
不管是警察或是ㄧ般民眾全試用
2015-06-21 7:36 am
一位回應者說假如把在這情況下攝得的短片內容po網會收傳票,一位回應者卻間接表示沒問題,我迷茫了,到底你們誰對誰錯啊!
在下是邏輯愛好者,知道在互相矛盾的情況下只有一人說的是真話,另一人說的必然是假話,那麼說假話者為何說假話?
2015-06-21 12:11 am
我只能說警察的素質參差不齊,連法律上肖像權的意義也不懂,只是把那三字掛在嘴上
2015-06-20 11:58 pm
不要以為把別人的肖像PO網會沒事

你等著收傳票吧

收錄日期: 2021-04-16 16:52:0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620000010KK0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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