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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講幾句有關工廠經營者(我曾經是總經理)或管理者(我也曾經是廠長)的經驗,你聽聽看參考一下1.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之規定雇主應替受僱勞工定期身體檢查並留下記錄(包括要求勞方繳交受僱到職前的體檢記錄),若你們公司有如此做,關於「職災後視力有受損到1.0」就不會有爭議,因為拿出過去的體檢視力記錄與職災後檢查結果比對即可證實其指控之言真虛,不是嗎?如公司對於受僱勞工的身體狀況從不做此項預防追蹤會遭勞檢所重罰,且出事後公與婆各說自己有理百口莫辯爭議不休,這不是經營管理者該負責的嗎2. 另一位員工在維修,老闆在旁監督,然後受傷員工是在旁邊做另一個機具保養,行走時被零件打到(之前就有提醒每個員工要配戴裝備,他們自己不遵守)。這當然是意外事故毫無爭議,可是「提醒每個員工要配戴防護裝備」固然為事實,那麼「老闆在旁監督又何以不糾正員工的越軌行為(不戴防護裝備或禁止在危險區域行走或擺放遠離危險區域的警告標誌)?」,這非但構成過失傷害,應該算是業務過失傷害致殘,準此,他若拿得出「職災後視力有受損到1.0」的事實佐證,資方若無法提出反證(例如過去的體檢視力歷史記錄即已證實達到接近1.0),我認為「業務過失重傷害致殘」罪名極可能成立,若如此何來誣告罪?我是說他若拿得出「職災後視力有受損到1.0」的事實佐證之情況3. 被索償350萬元就束手無策?這樣要如何處理爭議呢?請他提出說明350萬元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憑何法律如此主張啊!4. 先問幾句:甲、 公司有替他投勞保嗎?如否皮就得繃緊點啊!乙、 若有勞保,出事就診時應該開給【勞工保險職業傷害門診就診單】,不是嗎?若你們程序做對,請他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據】來請款5.勞方因執行職務致傷之情況,資方應負全部協助並補償醫療責任(勞基法第8條及59~62條),雇主(指公司)無權置身事外不理不踩,如你們不是如此處理,爭議擴大後果堪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