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成年人發生關係 20點

2015-06-15 6:31 am
我男性滿16歲和一名滿20歲女性 發生關係

他媽當天晚上打給我 說要告我

是我約的 女方也說好 這樣算你情我願嗎?

我也沒有強迫他 我有犯了什麼罪嗎?

他的罪會比我嚴重吧?

回答 (3)

2015-06-15 11:12 am
✔ 最佳答案
她慘了... 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 不管你情我願或是怎樣 都可以告她

你不用擔心! 這如果告起來說不定你連律師都不用請就贏了,法律明文規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意願者,更依第222條第2款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有第227-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根據第229-1條,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取自微機百科
2015-06-20 5:57 am
其實不是誰約誰的關係,亦不是誰主動的重向問題,

是年齡問題,法例規定《要保護兒童條例》,

『十八歲以上禁止與十八歲以下性交』,一應違法最高判刑十年。

除非雙方有意隱瞞。

像你這樣情況,你根本不需要怕她,始終她是犯法,

就算邊個是誰主動,年紀大某個都要受懲罰的。
2015-06-15 6:42 am
是你要告那個女生,不是那個女生的媽要告你==
未滿18歲不可以和人發生關係的
就算是你情我願的,
還是可以控告對方
但是她已經滿18嘞,不可以告你嘞
國中公民課沒有學好呦!!!

收錄日期: 2021-04-16 16:48: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614000015KK07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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