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數被歸零 是否違法

2015-06-13 9:02 pm
有一家公司
一個月加班時數僅能有10小時可以兌換成薪資(115*10)
其餘多的只能 待下個月作為抵休使用

時數在這個月月底歸零(每年6月)

是不是變相的加班不支薪?

請問該公司是否違法?

有無法條依據?

回答 (4)

2015-06-13 10: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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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9:02 pm
如果安排補休的話不算,不安排補休又不付加班費的話就違法了。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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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 2:17 am
如此計算加班費違反勞基法第21、22、23、24條
不算變相加班不支薪
應算不依法律規定按時發給工作報酬
應立即向公司表達不接受
若遭公司置之不理
可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2015-06-14 12:20 am
第1.加班薪資如果是115*10的話就錯了,目前最低薪資時薪是115元,若是加班前2小時是115*1/3+115=153/小時
若是後2小時115*2/3+115=192/小時

另外
勞基法規定加班應發加班費,領加班費或採補休須由勞工選擇,公司不得片面規定加班一律採補休,惟公司加班費預算有限時,宜事前宣導做好加班管制、或請同仁盡量採補休方式擇之。

2015-06-13 16:22:05 補充:
再者.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不能僅僅由雇主單方規定只能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此外,若訂立補休的規定,也不能訂立比《勞基法》第24條更嚴苛的限制,例如加班費的請求權有5年時效,那雇主就不能要求勞工在一個月內休完因加班而請求的補休。

所以如果公司執意歸零,這樣子你就跟公司申請加班費,原本你就有申請加班費的權利


收錄日期: 2021-04-18 14:23: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613000015KK0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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