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有安份守己的人權,有為非作歹的人權

2015-06-02 1:35 am

有一些人認為癈除死刑,是保障人權的象徵。 然而我感覺,保障人權必須區分的。 安份守己的人,不會侵犯別人,更處處尊重別人的權益。 為非作歹的人,為了本身需要,時常侵犯到別人的權益。 安份守己的人讓為非作歹的人侵犯後,就沒有人權嗎? 難道安份守己的人,就應該自認倒楣嗎? 換言之,法律、如果是保障安份守己的人權,就會傷害到為非作歹的人權。 法律、如果是保障為非作歹的人權,就會傷害到安份守己的人權。 整體社會的安定,看倌認為保障那種人權,比較正確呢?
更新1:

教育後代子孫尊重人權,必須利用那些為非作歹的生命,來警愓後人的跟隨。 因為重大為非作歹的行為,一但仍有人跟隨使用類似行為,一般安份守己的人權就會受到威脅。 光以教化為前提而忽略後人的跟隨同樣類似行為,不是真正在保障人權,尊重人權。

回答 (7)

2015-06-04 2:53 am
✔ 最佳答案
愚蠢者不知三惡道的可怕與長劫難逃,故名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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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善思深信因緣果報。


詳細,請恭閱:

《楞嚴經講記》第十二輯、第十三輯、第十四輯

如是這時,請樓主、網友務必詳細了知如何形成地獄道眾生、鬼道十大類型、畜生道十大類型、人間或有參合畜生道十大、十種仙道、諸天、修羅等等眾生的因緣果報。呼籲與提醒樓主、網友當知:切莫為一世一時無明而長劫受苦無量可憐兮兮可憫樣,故說眾生無明長夜深重!慎行之、慎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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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善思深信因緣果報。

如是、如是眾生無明多愚痴,易如是「蠅愛尋光紙上鑽,不能透處幾多難。」

難如是「蠅愛尋光紙上鑽,不能透處幾多難。忽然撞著來時路,始覺平生被眼瞞。」

智者善思深信因緣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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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嚴經》


佛陀云:

阿難。一切世間生死相續。生從順習。死從變流。臨命終時,未捨煖觸,一生善惡俱時頓現,死逆生順,二習相交。純想即飛,必生天上。若飛心中,兼福兼慧,及與淨願,自然心開,見十方佛,一切淨土,隨願往生。情少想多,輕舉非遠。即為飛仙,大力鬼王、飛行夜叉、地行羅剎、遊於四天,所去無礙。其中若有善願善心,護持我法。或護禁戒,隨持戒人。或護神咒,隨持咒者。或護禪定,保綏法忍。是等親住如來座下。情想均等,不飛不墜,生於人間。想明斯聰。情幽斯鈍。情多想少,流入橫生,重為毛群,輕為羽族。七情三想,沈下水輪,生於火際,受氣猛火,身為餓鬼,常被焚燒,水能害己,無食無飲,經百千劫。九情一想,下洞火輪,身入風火二交過地,輕生有間,重生無間,二種地獄。純情即沈,入阿鼻獄。若沈心中,有謗大乘,毀佛禁戒,誑妄說法,虛貪信施,濫膺恭敬,五逆十重,更生十方阿鼻地獄。循造惡業,雖則自招。眾同分中,兼有元地。阿難。此等皆是彼諸眾生自業所感。造十習因。受六交報。



佛陀云:

阿難。如是地獄、餓鬼、畜生、人及神仙、天洎修羅。精研七趣,皆是昏沈諸有為相。妄想受生。妄想隨業。於妙圓明無作本心,皆如空華,元無所著。但一虛妄,更無根緒。阿難。此等眾生,不識本心,受此輪迴,經無量劫,不得真淨,皆由隨順殺盜婬故。反此三種。又則出生無殺盜婬。有名鬼倫。無名天趣。有無相傾,起輪迴性。若得妙發三摩提者,則妙常寂。有無二無,無二亦滅。尚無不殺不偷不婬。云何更隨殺盜婬事。阿難。不斷三業,各各有私。因各各私。眾私同分,非無定處。自妄發生,生妄無因,無可尋究。汝勗修行,欲得菩提,要除三惑。不盡三惑,縱得神通,皆是世間有為功用。習氣不滅,落於魔道。雖欲除妄,倍加虛偽。如來說為可哀憐者。汝妄自造。非菩提咎。作是說者,名為正說。若他說者,即魔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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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深信善思因緣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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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嚴經講記》

第十二輯、第十三輯、第十四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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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菩薩 平實導師【定價】xxx元台幣/ 輯


楞嚴經系密教部之重要經典,亦是顯教中普受重視之經典﹔經中宣說明心與見性之內涵極為詳細,將一切法都會歸如來藏,亦闡釋佛菩提道修學過程中之種種魔境,以及外道誤會涅槃之狀況。然因言句深澀難解,法義亦復深妙寬廣,學人讀之普難通達,是故讀者大多誤會,不能如實理解 佛所說之明心與見性內涵,亦因是故多有悟錯之人引為開悟之証言,成就大妄語罪。今由平實導師詳細講解之後,整理成文,以易讀易懂之語體文刊行天下,以利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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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正智書香園地 http://books.enlighten.org.tw/index.aspx
2016-07-18 11:46 pm
人權是生而為人的權利.看你做了什麼而有的權利,那就不叫人權了
終身監禁就能防止再殺人了
2016-03-28 11:45 am
世界太大啦!
2015-06-02 8:20 am

執行死刑是在展現公權力 不可視為殺人行為:

除了執行死刑槍決之外 強制扣押拍賣死刑犯的財產賠償給被害者家屬 才是最有效防治犯罪的法律
如果死刑犯沒有財產 應該處罰家長連帶賠償1/2的財產賠償給被害者家屬


爛律師不是現代才有的壞蛋:

自古以來 壞人永遠死不完 每個朝代都有拿殺人魔的錢替殺人魔辯護的壞蛋律師

壞人永遠死不完 這些壞蛋律師也永遠不會絕種

因為有壞人殘害好人的生命 才會讓多數的好人制定法律來懲罰壞人

這個邏輯是永遠不會改變的定律

也就是說 無論壞人用什麼手段去殘害好人的生命 這些壞人終究難逃一死

用壞人的生命來償還好人的生命是「不夠賠償的價值」

換言之 一個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的偉人.科學家.工程師.醫師.護士.老師.士農工商的傑出人才..這些人的生命不是那些凶狠歹徒的生命可以等值對價賠償的問題

我常常說 人命是有價值的 不是傻瓜腦袋想法 那麼單純 人命是可以計算價值的

一個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人的生命 其價值不是單純計算所得可以形容的

所以 法律有「精神賠償」這條規定

台灣的法律讓人詬病的地方是只以監禁和處死來懲罰犯罪者 其實 這是舊時代思維
的法律觀念

新時代思維的法律觀念應該增加
1「扣押犯罪者的財產來賠償被害者家屬」
2「死刑犯的財產應該全數歸還政府」
3「如果死刑犯沒有財產應該扣押其家長1/2的財產 作為賠償被害者家屬的懲罰」
4「夫妻其中一方犯罪要自己承擔 另一方完全無須連帶處罰」應處罰家長賠償等價的幣值 才能讓家庭的家法和國法同時發揮抑制犯罪的功能
比如 被害者到退休仍然有30年的酬勞 連帶計算利息和退休金的總和 直接強制執行
扣押拍賣犯罪者的財產換取現金賠償給被害者家屬
這一點才是有效抑制犯罪的最強法律 因為這些邊緣人格的犯罪者 或許會擔心連累家屬 而不敢做那些讓人神共憤的殺人行為
如果犯罪者沒有錢財可以賠償 就處罰家長1/2的財產
如果家長也沒有財產 就可以直接槍決正法
無期徒刑是狡猾的死刑犯在法院演出悔意的獎品
法官應站在被害者家屬的立場來判處殺人者死刑 假設 被害者家屬不原諒兇手 法官可以此訴求作為判處死刑的依據

如果法觀戰在犯罪者的立場 來衡量該不該判處死刑 那麼 這個法官不適合當法官

只有恐龍法官才會以加害者的觀點來審判殺人案
法官應該站在中立的立場審判惡性重大的死刑犯
而不是單方面採信被告的證詞來審判
陪審團採信證詞的可靠程度的比例原則應該是家屬70 % 被告30 %
也就是說 殺人本來就不可原諒 即使有再好的理由也不可以殺人
所以 只能相信殺人被告的證詞30 %比例的可信度 要重視被害者家屬70 %比例的證詞
所謂「人權」泛指多數守法者的人權 對於不守法者 這個人權是可以被剝奪的

制定法律的意義是在保護多數善良的人 違反法律就是犯罪者 這些犯罪者的人權

是有比例程度的區別

惡性重大的殺人魔沒有人權可言

如果死刑犯也有人權 那麼這套法律也可以當作廢紙丟棄

死刑犯的人權是槍決之前的飯菜和麻醉劑 這是最佳的待遇

死刑是安慰被害者家屬 最起碼的作為

死刑不能視為殺人行為 死刑不能視為殺人行為 死刑不能視為殺人行為

因為執行死刑是在展現公權力 執行死刑是在展現公權力 是替多數人除害的行為

執法者是在執行公權力 那些爛律師是站在個人觀點說話 不能代表法律的精神

只有不懂法律的爛律師 才會在法庭上胡說八道說那些沒有人性的荒謬論述

或許要讓殺人魔以同樣的手法殺掉律師他家人 這樣才能「教化」這些和殺人魔同類的爛律師

2015-06-02 00:27:56 補充:
如果法官站在犯罪者的立場 來衡量該不該判處死刑 那麼 這個法官不適合當法官
2015-06-02 6:44 am
有ㄧ句話說得好:自由就是不妨害別人的自由。

換個說法:人權就是不妨害別人的人權。

這樣的人權定義應該是普世價值吧!

所以,

安份守己的人,不會侵犯別人,處處尊重別人權益的人當然應該享有人權。

為非作歹的人,為了本身需要,侵犯到別人的權益,甚至於把無辜的小朋友給殺了,這樣的罪犯當然不應該再享有人權。因為他妨害了別人的人權,違反了人權的普世價值。

為了整體社會的安定,我們沒有任何理由不保障善良人民的人權,反而去保障罪犯的人權,這樣是沒有天理的,不是一個有為政府該有的作為。

所以,將冷血殺害無辜善良人民的罪犯,證據確鑿之下判以死刑並且迅速執行才能安定人心,社會才能安定。
2015-06-02 4:41 am
法律應是大家遵循的規範,違反者本應有處罰才公平,一些人權團體沒事喊口號,可能因為受害人都不是自己家人吧
2015-06-02 3:58 am
整體社會的安定,看倌認為保障那種人權,比較正確呢?

兼顧下都要保障


收錄日期: 2021-04-20 15: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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