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最高學府教授接受電視台訪問時談法治,說到學生的佔領運動時,只要求學生權利受保障,而學生守法或警員執法一律避而不談。
有另一名最高學府副教授談論法治,守法是「低層次」…
有法律界人士指「法治」是法官能獨立判案,守法和執法都避開不談。
擺明車馬是犯法的佔領運動,但法庭將佔領者被告放完一個又一個,(反佔領者誰能脫罪?!)
法官剝奪一般小額錢債追討賠償權利,是法治的體現嗎?
這些言論和實況能表達法治嗎?
若按這些言論所說的來執行,能有法治嗎?
在最高學府教法律,卻推動大眾市民一起犯法,是守護法治嗎?
法治在法律界而言,真的是他們的核心價值,他們要守護法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