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養女B對養父A在生時虐待或重大侮辱,在養父A死亡後,養女B被法院判決對養父A喪失繼承權,養母C也在養父A死亡後及養父之母D死亡前,向法院申請對養女B終止收養,並經法院判決確認.
試問:
此養女B在養父之母D死亡後,是否對被繼承人D(養父之母D)仍有繼承權?
能否請專業人士以法律條文或判決案例解釋之.
更新1:
非常感謝答詢,另補充: 養父A為其母D之長子,其母D另外還有3子6女均存在,共10子女.有差別嗎? 若執行遺產登記之地政事務所認為養女B仍有資格繼承其母D之遺產,執意要與親生子E同時列入共同繼承者,要如何處理?
更新2:
非常感謝意見, 此與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0條)有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