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居屋業權

2015-05-19 8:26 pm
本人於十年前用姐姐&姐夫共名的公屋名義轉購居屋(只有姐姐名). 姐姐與姐夫之後一直都於外國居住. 而姐姐亦答應這居屋是給予我居住的. 在購入時的一切費用及這十年的供樓費用都是本人付出(而現在的居屋是未補地價的), 現在問題是如果姐姐或姐夫有權取回業權嗎? 懇請專業們為我解答. 感激!

回答 (2)

2015-05-19 11:12 pm
✔ 最佳答案
她有權取回業權的,因為她可以說因長居海外,居屋暫借弟弟住,所有雜費由弟弟付款。就算你有當年至今的所有付款證明。都係50/50,睇個官點決定。
大家都係親人,不如打開心對話。既然當初姐姐同意妳的說法,應該可以解決的。你們可以做"送契"
你的身份在此居屋(住客)的話,同時取得業主(姐姐)同意,可以去樂富房位會申請送契,費用����高又不需要厘印,留意若姐姐不會回港的話,在當地律師做見證後寄回來即可以。
2015-05-19 11:47 pm
The answer is yes - they have the right to do so.

However, it does not mean they will succeed. In fact, they will lose the legal battle if they ever try.

收錄日期: 2021-04-16 16:40: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519000051KK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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