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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如果拾獲遺失物,沒有依據上面民法之規定來加以處理,私自占為己有的話,會有刑責,此條刑責雖然不重,法律效果是罰金或是得易服勞役,不至於被處徒刑,但是一旦遭到有罪判決確定,恐會留下前科,尤其現在科技如此發達,要追查遺失物的下落也不是不可能,因此不可不慎。
另外,本罪雖然屬於輕罪,但是卻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雖然檢查官主動偵辦的機率不高)。而當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無法再撤回告訴,一旦查明侵占人並列為被告,縱然告訴人表示要撤回告訴,檢察官依然必須依據職權續行偵辦,起訴後法院也必須依據職權審理定罪,不可不慎。如果法官判定無罪,將不會定罪。
但是這樣的輕罪,實務上通常有幾種處理方式,在偵查中,檢察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一,與以緩起訴處分,但是被告通常必須繳交一定金額給公益團體。在審判中,通常事證明確的情形下,檢察官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審理中無須開庭,判決書採用略式記載,可加速審理速度。而在審判中,法院除了依法判決之外,也可採用緩刑宣告,此係法院之裁量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