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廣東人。中年喪偶。
因緣分結識現在的繼父,嫁來香港。
4年前拎到香港身份證,我同細佬亦都一齊遷落來香港
一家人住3-4人指標的公屋
現我已結婚,細佬讀緊中學,今年18歲
但媽媽同繼父生活產生左好大分歧,已到不能忍受的地步
女方想單方面提出離婚 , 細佬女方撫養
男方已到長者年紀退休。女方獨自撫養兒子,冇足夠能力搬出去租房住
請問:
1. 佢地離婚,可以不分居直接離婚嗎?如果一定要分居,要分開幾耐?
2. 如果女方搬出去住,申請離婚時可以申請住返間公屋嗎?
3. 政府會唔會視乎女方未拎永久身份證而決定是否將租約比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