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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926/18025257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新修訂下月生效,任何人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意圖在金錢或其他方面得益或令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將列為罪行,罪成最高罰款一百萬及監禁五年。
誹謗
誹謗的指控成立,一般要滿足三個條件:
1) 帶有誹謗性言論 (must be a defamatory statement);
2) 該言論須針對原告 (must have reference to the plaintiff);
3) 該言論須已被公開 (must be published to third party)。
2015-05-15 13:15:20 補充:
香港青年協會
http://ycpc.hkfyg.org.hk/youthlaw/page.aspx?corpname=youthlaw&i=1541
香港法例第21章誹謗條例第5條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1)(2)(3)
2.如—
A.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 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 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
B.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 該人即屬犯罪。
3.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
2015-05-15 13:22:33 補充: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FCEE6D213AE4EE2A48257A91002328AD?OpenDocument
2015-05-15 13:23:20 補充:
(2) 如— (a) 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 該人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
2015-05-18 12:08:04 補充:
不單抵觸私隱條例
而且有機會受到"誹謗"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