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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任何訴狀或陳報狀,您可以使用一般文件檔撰寫既可,如使用司法院的格是撰寫,遇上刪除文字或變更編排反而非常困擾,法院並不會計較任何文件檔寫上您所要表達的訴訟,以下提供範例(您變更為刑事陳報狀標題既可)
以下案例為刑事完成 民事部份的陳報實際案例參考:
民事陳報狀 股別 X 股 案號 104年度XX字第XXX號(原判決案號:103年度竹簡字第XXX號) 陳報案由 陳述損害賠償調解情況 調解標的金額 叁萬貳仟叁百伍拾叁元整 原告 蔡 X X 通信住址: 身分證號: 電話: 被告 施 X X 通信住址: 電話: 被告法定代理人 施 X X 通信住址:同上 為因上述損害賠償案件陳報調解情況及聲明事項: 一、 本案業於多次邀與被告多次經公開於調解委員會調解失敗或私下使用臉書通訊軟體溝通談論希望和解情事,並告知被告如若達成和解將有利於被告獲判傷害他人之刑責更或能獲判緩刑情況,被告卻不知悔改且霸稱:『我繳錢給國家我甘願。請不要再浪費你時間了;你越這樣我就寧願給國家』(指賠償醫藥費等金額而言),此有使用臉書通訊軟體對話拍照呈供可證(參照證物1號)二、 上述調解情況皆與被告當事人調解,並未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過任何調解情事;查本件傷害案件發生於103年8月19日20時許發生之傷害案件(參照原103年度偵字第XXX號 詳載案發時間內文與被告出生日 所載) ;查被告施哲安出生年月日為民國83年12月12出生,經原告事後推算時間,被告應到103年12月11日24時以後方屬於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依民法第1086條第一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故而本案無論調解或起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出庭表示意見或調解始生法定和解效率。三、 次查同法第187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本案應增設調解相對人或調解不成立時增設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四、 為表原告有調解意願,聲明可以受理調解賠償金額如述原本聲明訴訟標的32353元不變之誠意,查因原告傷害已有產生更大損害之證據;此有能清安欣診所診斷之診斷證明書(精神嚴重受害證明),作為原告當時確有精神受害而看診精神科情況之證據(參照 證物2號 能XX診所 病歷號0000號病歷 診斷證明書);故聲明如調解不成將另補呈訴訟標的之變更及增設被告(既法定代理人)民事擴大損害賠償金額補充狀(包含看診車資收據、因病看診勞動損失、醫療收據等)。五、 爰依民法第96條規定: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故聲明本繕本製作有一式四份並寄達一份膳本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呈提證物及編號: 1、 與相對人(被告)臉書通訊軟體對話拍照。2、 XX診所 病歷號XXX號病歷 診斷證明書乙份。3、 XX綜合醫院病歷號XXC號乙種診斷證明書乙份。4、 相對人(被告)施 XX戶籍謄本資料正本乙份。5、 原聲明民事賠償金額部分簡易狀。6、 看診往返計程車車資統計表。 謹狀 敬呈 台灣XX地方法院 民事調解庭 具狀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2015-05-10 22:54:33 補充: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7.asp
我以為你根本都沒聽懂樓上意見和我說的情況
你要用司法院的 就去下載吧
但 陳報狀 是沒有範例
陳報狀=陳報 回報處理情況而言 個案均不同
2015-05-14 15:59:26 補充:
看不懂本人解答或文字
你又不是頭一回 應該說是 只要本人解答 你都如此表示
何不去問問 30多位 完全不認識的投票者
是否你個人心智 上有所問題才會不懂文義?
2015-05-15 15:47:49 補充:
你只是報復主義心態
嚴格論 也是心智上有問題
很不適合擔任公職
應該自動辦理停止留薪養病
勿要浪費國家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