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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綜所稅免稅】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免稅額、扣除額等金額於下表『規定內容』 項 目人數小 計合 計規 定 內 容所得總額(A) 450,000 所得稅法第14條十類所得合計免稅額(B)185,000 85,000 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所得稅法第17條標準扣除額(C)179,000 79,000 標準扣除額(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額=1+2+3+4+5+6列舉扣除額(C) 1、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20%、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2、保險費 每人24,000元、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3、醫藥及生育費 不受金額限制、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4、災害損失 不受金額限制、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5、購屋借款利息 三十萬元為上限並以一屋為限、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6、房屋租金支出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特別扣除額(D)108,000 (一+二+三+四+五+六) 所得稅法第17條一、財產交易損失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1108,000 108,000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108,000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25,000 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25,000 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得扣除。所得淨額A-B-C-D178,000稅率所得淨額-課稅級距累進差額稅率5% 5%0-520,000 累進差額 12%520,001-1,170,00036,400應納稅額8,900 20%1,170,001-2,350,000130,000扣抵稅額 30%2,350,001-4,400,000365,000繳納稅額8,900 40%4,400,001以上8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