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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係債權人,以恐嚇之意思,對其債務人言「若不還錢,即行訴追」,甲是否有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
一、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若不還錢,即行訴追」,此言詞雖有恫嚇之語意,但並不在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法益內,況且依法提告是當事人合法權利之聲明,因此不能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的。甲是沒有罪的。
2、甲為警員,於白天執勤時,攜帶槍械進入乙之私人住宅內行竊,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
甲警員持槍進入民宅行竊,這已觸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攜帶兇器而犯之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甲身分又是警員,是屬於執法之公務員,知法犯法,當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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