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正當防衛

2015-05-05 5:33 am
請問某甲入屋行竊,恰好屋主某乙返家(乙為幫派角頭大哥),見狀便大為光火取槍要讓甲置之死地,對此甲奪槍並打傷乙的行為可否主張正當防衛或對此自招的危難,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回答 (5)

2015-05-06 5: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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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5 2:46 pm
乙取槍,自已加一條槍砲案.
2015-05-05 10:06 am
對此甲奪槍並打傷乙的行為可否主張正當防衛或對此自招的危難,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讀過法律的都知道這是合乎正當防衛


2015-05-05 7:02 am
乙是否幫派大哥對事情一點關係也沒有,他只是在保護個人財物,但他不能以此為殺人理據。而甲入屋行竊干犯不為社會大眾接受的刑事罪行在先,在此情況下甲不受恆常法條保護,故此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只可主張緊急避難。

但我不懂甚麼叫做主張自招危難,他沒受傷啊。
2015-05-05 6:48 am
甲入屋行竊:所犯私闖民宅及竊盜罪。

乙取槍欲置甲於死地:所犯即違反槍炮彈藥管制條例及殺人〈未遂〉之罪。

甲反奪槍打傷乙之行為是否可為主張正當防衛?

甲入屋行竊即屬犯罪行為,故無所謂“正當性”可言,因此主張無效!僅能被以認定為適當性防衛,且與所犯竊盜罪之量刑無關。

此推顯為假設性議題?

過路人淺見 略供參考

2015-05-05 00:24:06 補充:
至所謂“緊急避難”說,即所謂非常時期或所遇危害有生命之虞時,在無其他可為選擇下,而須以擅闖機關或民宅等之特定區域方得保全,此所為方才符合所謂緊急避難之要件,此下法律則可從寬認定或不予追究刑責;但因竊盜而擅闖民宅所遇危害等之情事,顯係為從事犯罪目的行為所衍生,故 自不適用該法則,所以主張無效。
招自危難

2015-05-05 00:27:54 補充:
對不起!我也打錯了 遭致危難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17: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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