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若破產人破產期未滿,要解除破產令 :
i) 首先要經《破產管理處》/破產管理處受託人,還清所有債務及其利息 ;
ii) 聘用律師代表*,向《破產管理處》取一份《不反對申請解除破產通知書》
( letter of “No Objection”) ;
iii) 律師代表到《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並填妥誓章表格,再安排申請人宣誓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
iv) 律師代表申請人向《破產管理處》/受託人 呈上誓章、不反對申請書及有關身分證明文件為證物 ;
v) 律師把誓章存檔於《高等法院登記處》;
vi)律師代表申請人向《高等法院》申請排期法庭聆訊,由法官判決申請人是否可解除破產 ;
vii) 如申請獲批,法庭將發出一張《解除破產令》;
viii) 申請人可於三星期後,到《聆案官書記辦事處》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
*【也可不聘用律師,自行辦理以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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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破產人四年破產期已滿 :
破產令將「自動」解除,毋須申請,舊債亦一筆勾銷。
但破產人若無文件証明自己「已解除破產」,則有很多不便之處 -- 如 : 銀行開户口做不到,金融服務業不會聘用,不可登記做公司董事等。 所以,最好申請一份《破產解除証明書》,那就以上提及的都可做到。
【申請方法,同上 - 免除了vi) 和 vii) 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