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死刑定讞到執行死刑

2015-05-03 5:51 am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法院宣判死刑後,會馬上把死刑犯押赴刑場執行,但台灣都還要關不知道多久,某年某天,法務部長才簽死刑令,清晨執行。


我的疑問就是:已經被判死刑的人,至今還關在監獄,是否是因為法務部長沒簽死刑令? 如果法務部長一次把全部死刑犯的死刑令都簽一簽,是不是24小時內就都槍斃了? 如果法院判完死刑,法務部長馬上簽死刑令,是否就會跟中國大陸一樣,馬上執行?


還有個補充的疑問,就是犯人是被判死刑,不是無期徒刑,判完還把犯人關那麼久,他沒被判有期徒刑啊,把他關那麼久不槍斃,是否有非法禁錮的嫌疑?

回答 (5)

2015-05-03 6:36 am
✔ 最佳答案
對岸的刑事訴訟法的死刑覆核程序,雖然是立即執行,但也是要由最高人民
法院的院長簽署執行命令後七日內執行,並不是死刑一確定就「馬上」押解
被告去執行(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211條)

至於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的執行,因為執行屬於行政權,所以原則上是由地方
法院檢察署(司法行政機關)來執行法院的判決(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罰
金、緩刑及無罪),別懷疑!無罪和緩刑的判決也是要送地檢署執行的,實
務上是這麼處理的!
但由於死刑,因為牽涉被告的生命法益太大,由地檢署貿然執行很不洽當,
所以只好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也就是法務部)簽署執行令,交由各管的高
等法院檢察署來執行。
至於法務部長在何時才願意簽署死刑執行令,真的只有看他們高興了。但我
個人認為,專制體制下,比較不會受到政治的干預,而民主制度之下,很要
求司法與行政分立,但這一分下去,行政權就很容易受到政治或國際的干預
,使得原本應該依法行政的法務部,受到外界壓力而不太敢執行死刑。

個人認為,法務部似乎有意讓這些死刑犯關到四十年以後,就有理由依照刑
法第84條規定,無法再對他們執行死刑(超過行刑權時效),這樣真的很
不好,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判處死刑確定的罪犯,就是一定要執行,怎麼可以
技術性的幫他們逃過死刑執行呢?所以這段期間稱為待執行,至於要待到什
麼時候,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期限,反而對被告們是精神折磨,每一天都害怕
今天下午收到死刑執行命令,晚上七點執行槍決。每天都這樣過一天,真的
比死還痛苦。



2015-05-04 5:23 pm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法院宣判死刑後,會馬上把死刑犯押赴刑場執行,
不是這樣
必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才能立刻執行

2015-05-04 09:27:33 補充:
台灣的法官都是不識字的文盲
會關很久的原因
因為法務部長怕因果報應
怕自己受連累
畢竟法官造業
應該法官自己承擔
2015-05-04 4:14 am
關看守所是羈押不是徒刑
2015-05-03 10:26 am
集權是為了防止濫權,但集權相形之下也造成了爛權的不作為,所以台灣的法務部長,若要拒簽死刑執行令的話,就屬瀆職的應作為而不作為,再要依法而言,就得撤職查辦,豈僅是遷礙觀瞻“阿彌陀佛”我不殺人的那回事,要非 豈不視法形同文具任可操作!…;至說冤錯甲案之情事,該追究的是那些枉法瀆職而草菅人命之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且加嚴懲,而不是僅一昧的投鼠忌器逐便宜行事毫不作為…。
執死刑自以剝奪生命而主要 當然不好,但不犯死罪何來死刑??因此執行死刑,即形同古聖賢「老子」之所言:佳兵乃不祥之器 聖人不得以用之的道理一樣,故 死刑縱再不好仍有其必然要為之惡,故 藉由槍口打出去的是一道懲奸除惡的正義法令,而不是用以殺人的邪惡子彈,況 過在犯身而非法令;次 亂世雖非定得制重典不可,但僅一昧枉施仁政必興盜匪,此乃毋庸置疑的,再要非受法治之限而得以節制以行道德,不然人性多數如畜稍放即縱焉能今狀?…。

過路人淺見 略供參考 祝 愉快 〈此僅意見而非解答 置此礙於字限之故〉
2015-05-03 6:49 am
如果沒有法條規定死刑犯要在多少天內執行刑令,他是被合法禁錮。

因為台灣司法制度並不建全,曾有不少冤死個案,或者把死刑犯關久一點才執行是讓這個緩衝期減低又發生錯判的風險吧。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17: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502000015KK0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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