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對岸的刑事訴訟法的死刑覆核程序,雖然是立即執行,但也是要由最高人民
法院的院長簽署執行命令後七日內執行,並不是死刑一確定就「馬上」押解
被告去執行(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211條)
至於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的執行,因為執行屬於行政權,所以原則上是由地方
法院檢察署(司法行政機關)來執行法院的判決(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罰
金、緩刑及無罪),別懷疑!無罪和緩刑的判決也是要送地檢署執行的,實
務上是這麼處理的!
但由於死刑,因為牽涉被告的生命法益太大,由地檢署貿然執行很不洽當,
所以只好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也就是法務部)簽署執行令,交由各管的高
等法院檢察署來執行。
至於法務部長在何時才願意簽署死刑執行令,真的只有看他們高興了。但我
個人認為,專制體制下,比較不會受到政治的干預,而民主制度之下,很要
求司法與行政分立,但這一分下去,行政權就很容易受到政治或國際的干預
,使得原本應該依法行政的法務部,受到外界壓力而不太敢執行死刑。
個人認為,法務部似乎有意讓這些死刑犯關到四十年以後,就有理由依照刑
法第84條規定,無法再對他們執行死刑(超過行刑權時效),這樣真的很
不好,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判處死刑確定的罪犯,就是一定要執行,怎麼可以
技術性的幫他們逃過死刑執行呢?所以這段期間稱為待執行,至於要待到什
麼時候,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期限,反而對被告們是精神折磨,每一天都害怕
今天下午收到死刑執行命令,晚上七點執行槍決。每天都這樣過一天,真的
比死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