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通常是預設立場 被告都是有罪的
而提告之人 只要不是捏造事實 告錯罪名也無傷大雅
明明是民事的糾紛 告成刑事 只要內容非捏造 一樣可以審理
所以這是司法上整人的技巧
只要欠錢不還 薪水不發 明明是民事 我偏偏告你刑事 詐欺罪
而被告去地檢署 會先被檢事官 或檢察官 訓斥一頓
就算你不一定有事 依檢察署作業速度緩慢而言 一稿就給你搞個快一年
讓你舟車勞頓 且必須刻意請假 喪失全勤 在家花一堆時間寫狀 或花錢消災請律師
反正搞到最後 就算檢察官給你簽結 或不起訴 你也勞民傷財 精神受損
試問 我們刑法老師教的內容 如果是現今司法常態
所以結論要惡整別人 是不是告地檢署是絕招? 只要不是捏造事實
且提告之人 若是公司行號 豈不更方便 花錢請個法務人員 月薪三萬
行律師之實 看誰不爽 或威嚇員工 就告地檢署
反正法務閒閒坐在辦公室 告一個 跟告十個 我老闆薪水給薪都是三萬
請問這是不是卑劣老闆 整員工的絕招?
更新1:
樓下的知識長 檢察官的腳色 本來就是偵查被告 審問被告 起訴被告 而人民又有訴訟的權利 我今天高興用告訴 或 告發的方式 只要我不捏造事實 告錯罪名不算誣告 任何人有瓜田李下之嫌 我皆可告發 反正又不用錢 但卻造成無辜被告 舟車勞頓 精神壓力大 且花時間寫狀紙 花錢請律師 最後如果沒事 所有精神 金錢 時間的損耗 通通自行吸收 太不公平了 根本是弊端 地檢署受理案子 是很簡單的 幾乎不會拒絕 講白點就是人民請 檢事官 或檢察官來幫忙調查被告 這種制度 對於學法律但心術不正的人 就可以拿這方法來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