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開罰 為何牴觸 個資法?

2015-04-29 5:02 pm
柯p要用監視器來開罰單,有法官說牴觸個資法及證據力問題,會無效?

只討論法律:
1. 是牴觸個資法哪條或啥原因?
2. 證據力? 那錄到小偷偷竊或車禍,只要比照主張無證據力就沒事?
3. 錄影不行,那拍照可以嗎? 連續拍照是否等同錄影?

蠻奇怪的,因為照這法官的邏輯,是否也可比照說eTag 錄影抓逃扣款違反個資,只要申述就可撤銷無效。

回答 (7)

2015-04-29 6:11 pm
✔ 最佳答案

.
問題:柯P要用監視器來開罰單,有法官說牴觸個資法及證據力問題,會無效? 只討論法律:
1. 是牴觸個資法哪條或啥原因?
2. 證據力? 那錄到小偷偷竊或車禍,只要比照主張無證據力就沒事?

回答:

《個資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合法的當事人」,而 市警局企圖擅用監視器畫面來開交通罰單,是「取締非法的當事人」

也就是說,在「取締非法的情形下(保障合法的其他用路人)」,用監視器畫面來做為 証據(「科學 証據」),監視器畫面是具備 證據力的。












問題:3. 錄影不行,那拍照可以嗎? 連續拍照是否等同錄影? 蠻奇怪的,因為照這法官的邏輯,是否也可比照說eTag 錄影抓逃扣款違反個資,只要申述就可撤銷無效。

回答:

市政府企圖擅用監視器畫面來開交通罰單,主要是有「執法『程序』 的問題」;現行的交通法令裡面,只允許:依「科學 証據」取締駕駛人不在場的違停;

倘若,駕駛人在場的違規臨停,不能逕行舉發,需當場開單告發(員警通常『當場』進行驅趕,駕駛人執意要違規臨停,員警才逕行開單告發)

柯文哲這市長 片面覺得取締違停熱區有浪費警力當「稻草人」驅趕,可是,員警 驅趕 違規擺攤的,還有 驅趕 乞丐 游民 駕駛人在場的違規臨停,皆是當「稻草人」

柯文哲這市長 這樣子 片面取消「稻草人」,『員警的權力』是否太擴張/太擴大了呢


柯文哲這市長 執意要 嚴格取締 『違停熱區』的違停;可是,現行的交通法令裡面,駕駛人在場的違規臨停,不能逕行舉發。












監視器舉發 警政署:事倍功半 監視器抓違停 柯文哲:已打定主意 (圖:中央社)(檔案照片)台北市長柯文哲提出用監視器抓違規停車的構想,有法官撰文投書媒體反對。柯文哲28日說,民主國家有不同意見很正常,但這件事他已經打定主意。

中央廣播電台 - 2015年4月29日07:46 新聞引據:中國時報

台北市長柯文哲為解決違停熱區浪費警力當「稻草人」問題,決心要以監視器取代人力來舉發違停。

警政署28日表示,依現行法規,北市警局只要先公告設置取締地點,即可透過監視器來取締違規停車,不過依法 只能取締駕駛不在場的違停,員警還是需要進行判讀,透過監視器反而事倍功半。

警政署指出,使用監視器舉發交通違規符合法令,目前監視器都以治安、交通為設置目的,並非用來開罰單,若要用來抓違停開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台北市警察局必須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讓民眾知曉。

對於以監視器抓違停是否真能節省人力,警政署認為監視器錄下影像,仍必須派員監控、判讀內容。

尤其 駕駛人在場的違規臨停,不能逕行舉發,需當場開單告發,員警如何從監視器內容判讀駕駛在場?勢必花費更多時間和人力判讀,而且無法立即排除違停狀況,日後申訴案件恐會增加。

警政署表示,過去新北市和未來雪隧進行科技執法、動態攝影,監視器可以自動判讀違規車輛,直接存入違規檔,員警即可直接調取資料舉發。












桃院錢建榮法官嗆台北柯市長 看誰腦袋裝大便?   黃世麒攝。柯文哲28日出席全民防衛動員暨災害防救演習,對於法官錢建榮投書媒體反對「用監視器抓違規停車」表示,民主國家有不同意見很正常,但這件事他已經打定主意。

(本報資料照片)柯文哲研議以監視器抓違規停車,並嗆反對者「腦袋裝大便」,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舉3起依監視器開罰卻遭他撤銷罰單的判決為例,證明不可行,反批柯「看誰腦袋裝大便?」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04月29日 04:10 蔡依珍/桃園報導

台北市長柯文哲研議以監視器抓違規停車,並高分貝嗆反對者「腦袋裝大便」。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對此痛批行政機關長期漠視個資法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他舉3起依監視器開罰卻遭他撤銷罰單的判決為例,證明監視器開罰不可行,反批柯:「看誰腦袋裝大便?」

柯文哲表示,這次他已經打定主意,在違停熱點不能叫警察當稻草人,他寧可改用監視器來抓違停。

監視器佐證 地院判無效

錢建榮指出,今年他總共審理2起紅燈左轉、1起酒駕拒測的行政訴訟案,他發現,被員警拿來當成證據的監視器影帶內容,竟然是翻拍自政府機關和超商設置的監視器錄影畫面,他認為這3件監視畫面無法律依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個人資訊的規定,審結後撤銷原罰鍰處分。

錢建榮認為,個人駕車在公共道路上,受憲法資訊自決或隱私權的保護,人民可以自主決定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這就是《個資法》保障個人資料的目的,國家若要以監視器作為違停的證據,就是在違法蒐集和處理個資。

違停與國安 扯不上邊

錢建榮說,各縣市設置監視器依自治法規,限縮用於 犯罪偵防治安,若移作單純交通違規處罰依據,就超出法律限制。他以《個資法》但書規定要符合「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強調違停、闖紅燈 等行為絕不可能與國家安全扯上邊,「增進公共利益」更是空洞不確定概念,不該是侵害個人資料的藉口。

對柯P說只在10大違停熱點實施監視

2015-04-29 10:24:07 補充:
意見書中所言:「零犯罪的社會可能非常有效率,但人們卻過著充滿監視恐懼的生活」,呼籲行政機關應尊重並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錢也引英國名作家喬治.歐威爾名著《一九八四》描述「老大哥」就在你身邊的情境問:「難道我們真要容許『柯老大哥』就在你身邊?」


。。。。這。是。分。隔。線。。。。。。。。。。。






市議員二○一二年提出「台北市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審議時,市議員要求市警局承諾監視資料只能用來處理治安、車禍,不能用來取締交通違規;同時,監視錄影畫面只能用來取締「違法」,不能用來取締「行政違規」。市議員警告:這是「憲法層次」的人權問題,市府不能濫權違法。

違停要如何解決,必須

2015-04-29 10:24:30 補充:
經過比較完整的討論和修法,不能柯文哲這市長一個人一聲令下就硬幹。


二○一二年,台北市市政府企圖用市府的監視錄影系統來取締交通違規,遭外界批為「腦殘」、「警察國家」。
參考: 器開單,錢建榮也很有意見,他認為,如果真有地點違停如柯P所言遭檢舉1萬次,不應以裝設監視器舉發違停,而要檢討該地點被視為違停的合理性,並想辦法在附近增加可以停車的地點。 零違停 監視恐懼做代價 錢建榮批判,柯P嘴巴說「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不是人去服務法律」,一味以嚴苛不合理的法規去滿足柯P的想法理念,反而才是柯P不屑的「人去服務法律!」 錢建榮感嘆,行政機關長期漠視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無據、無端又無理地讓個資在機關間恣意流動,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這與違法通訊監察帶給人民的恐慌程度與感受,有何不同呢?」 錢建榮並引前大法官林子儀在釋字第603號強制按捺指紋違憲的協同
2015-05-09 7:01 pm
平安回家是最貴的幸福 ~ 拓達監控保全規劃關心您 敬祝您與家人健康幸福
http://dvrhd.webnode.tw
http://monitors.pixnet.net
2015-05-09 11:00 am
●九州 娛樂 網站 http://ts777.cc
●●●運彩遊戲、真人遊戲、電子遊戲、對戰遊戲、對戰遊戲●●●

●新舊會員儲值就送500點

● 真人百家樂彩金等你拿

●線上影片直播、正妹圖、討論區免費註冊

歡迎免費體驗交流試玩!

●九州 娛樂 網站 http://ts777.cc
2015-04-30 2:12 pm
最簡單的問題 是法源依據在哪裡

台北市自己定的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並沒有把交通違規 放在監視器可以提供的相關檢舉項目

除非修正相關條例 不然沒有法源依據


除非能引用到 個資法第15.16條相關

但沒有法源依據 沒有當事人同意

就違反這兩條相關規定


至於ETC 可以引用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14條相關規定

定出相關行政命令 就有法源依據

有法源 就符合個資法第16條相關規定


既然無效取得的證據 當然無證據力

除非柯P 能說服議員諸公 來修正相關條例補足法源

不然現階段 沒有法源依據 監視器是否能用做交通取締用途

一定有爭議





參考: 自己
2015-04-29 7:57 pm
回答女大兵

如果法官都那麼厲害

又何必3審制

一審就行了啊

大法官可以廢掉了

用監視器非法

那民眾舉發也非法

那3C都可以丟掉了啊

還買行車記錄器看馬?
2015-04-29 6:59 pm
我覺得好奇怪喔,連回答這問題,也是有顏色之分,
如果你認為法官的說法是胡說八道,似乎你是比法官還厲害,
怎不去考司法官或是律師呢?
2015-04-29 6:10 pm
法官的素質不ㄧ
也不能說哪邊正確
但照這個法官的邏輯
以後只要是錄影或拍照取締的
都可以找他去申訴嗎?
都可以撤銷嗎?
假如真如此
相信....他會忙不完
警察執勤也沒力
值勤沒力...交通大亂
交通大亂...火氣就上
火氣一來...會怎樣....也沒人知道
其實...不違規...罰再重也罰不到你
畢竟...法律...是規範那些違法者

收錄日期: 2021-04-16 16:40: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429000015KK01696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