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卻以:本公司沒有這種假。
貴公司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及第6項(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之相關規定】了阿。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103年12月11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103年12月11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6%80%A7%E5%88%A5%E5%B7%A5%E4%BD%9C%E5%B9%B3%E7%AD%89%E6%B3%95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民國104年03月27日修正)
第1條 本細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第7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第13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民國104年03月27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6%80%A7%E5%88%A5%E5%B7%A5%E4%BD%9C%E5%B9%B3%E7%AD%89%E6%B3%95
2015-04-26 17:56:52 補充:
如果公司不給產檢假造成你的損害,你可以依照性平法26條向公司求償。
用此法條去申訴算是【依法不合(國家會認為你是來亂】的阿。(用錯法條了)
26條它是說:【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這關【第15條甚麼鳥事】的阿。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第26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2015-04-26 18:02:31 補充:
請問我可以到哪裡去申訴這個狀況?
你要去【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勞動局、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勞動局、處。】提申訴案。
你在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第1項(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第2項(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第三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第4項(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去中央機關、地方機關提申訴的阿。
2015-04-26 18:06:19 補充:
26條它是說:【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這關【第15條甚麼鳥事】的阿。(只關: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21條的事情而已)
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第14條~第20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