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問題:我想請問這樣子是否能向該醫師提出相關 訴訟?是否有甚麼單位可以協助我?
家母因為心臟問題開刀就醫(非立即性危險狀態下),醫師給予不完整的風險評估後,家屬同意進行手術,最後手術失敗了,詢問醫師細節,醫生也無法確定失敗的原因,只能給予"疑似"的說法,這讓家屬非常的無法諒解~~
回答:
小診所是不會擅自做心臟手術的;令堂大人既然是在某家醫院因為做心臟手術之後而過世,亡者家屬可以直接跟醫院櫃台工作人員要求見該醫院「醫療糾紛處理小組」,並要求該醫院出具 醫療鑑定報告。
倘若 該醫院 內部 資深醫療專家,出面說明,不認同亡者家屬您申訴的觀點的話(該醫師手術前已完整告知患者家屬進行手術相關的風險,術後也緊急為患者進行相關醫療處置,認定該醫師沒醫療過失。)
接下來,您找律師事務所 談談(您帶著令堂大人完整病歷),若律師事務所裡面「醫療糾紛」這方面專業律師建議您打官司的話
接下來,你委託律師向 地方法院 遞狀紙 控告 該醫師
地方法院 受理狀紙之後,正式發文 全案送往「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倘若 您案件在一審法院 法官判決 您敗訴
倘若 你律師強烈建議你上訴至 高等法院,接下來,全案送往 「行政院衛生署 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事故 複審 委員會),這是 令堂大人 最後一次機會了,就看 高等法院 承審法官 是否認同 你律師的觀點
您的參考資料:
台中高分院:醫審會認定醫療有疏失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4月2日 08:03 am 聯合晚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李明鍾醫師被台中高分院法官認定有醫療疏失判處鉅額賠償,引起醫界反彈,甚到批評判決的法官為「恐龍法官」。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表示,本案醫師的醫療行為,經鑑定報告指出未裝置 顱內壓監測器、或未再安排 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等,造成患者無法挽回的損傷,醫師確有醫療不足之處,與病人因車禍所造成腦部傷害後遺症,具有因果關係,判決並無不當。
吳火川說,被害人陳仁傑因車禍撞擊,與醫師 李明鍾、呂志明、李傳輝 的過失醫療行為,均為造成 陳仁傑 目前嚴重腦部損害的共同原因,當然應該就 陳仁傑 所受全部損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被上訴人一再辯以醫審會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鑑定報告均有瑕疵,而不足採,請求再送其他單位 鑑定 或請 專家到庭 說明,但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相當嚴謹,其中 醫事鑑定小組成員 亦多為 醫療專家,具備醫療專業知識,並經 多數決 而出具 鑑定報告。 因此,醫審會對於相關醫療行為是否符合 醫療常規 所做的評價及判斷,應具有相當之可信性。
.
參考: 「行政院衛生署 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醫師 李明鍾、呂志明、李傳輝 醫療過失 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