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沒騎的機車被拖吊後 保管費問題

2015-04-23 11:11 pm
我有一台已經五年沒有騎的機車
之前是放在舊家的室內停車場裡面
但是因為太久沒騎加上搬家的原因
最近才知道被人移到外面,並在103/7/2被拖吊
就在前幾天想要去拖吊場拿車,然後去報廢車的時後發現,我的保管費要一萬五!
就在想要摸摸鼻子繳掉的時候
拖吊場裡面的警察『走出辦公室』叫我到旁邊跟我說:
『在103年的管理單位是新北市警察局,但是在104年換成交通部在管,如果是照警察局的做法,會在拖吊後,三個月沒人領的情況下,寄一封拍賣通知,然後拍賣掉的錢抵掉之後,就不再追收保管費了。但是現在的做法是,只要沒有抵完,就是要跟你要到剩下的保管費!』

因此有幾個問題想請知道的人幫忙解惑!

1.如果我103/7/2被拖吊,在103/10收到拍賣通知,那我是不是可以認為我在當時警察局管理的情況下,我已經可以不用領這台車?然後就當作他報廢了呢?但是它現在因為還沒拍賣出去,所以跨過104年,要我用104年的規定交一年的保管費,請問這樣是正確還是可以申訴呢?

2.103/7/2被拖吊的車是否只能是用當年的規定?

3.如果收到拍賣通知,且已經認定根據當時在警察局管理的狀況下,可以不用去理這台車,結果拖吊場在104年之後,覺得可以靠這項法律賺錢,然後寄出之後就不把車拍賣(自己的說法一定是拍賣不出去),放在拖吊場十年,再跟車主收20萬(一天50塊)的保管費(機車價值最多最多1000塊),請問這樣的法律是不是有漏洞呢?

4.由於是十年以上的車了,我已經用切結書的方式報廢,這樣會影響到後面的處理嗎?

就再請知道的人幫幫忙了!非常感謝

回答 (3)

2015-04-24 6:23 am
✔ 最佳答案
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處理辦
法第2條:「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
棄車輛: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二、
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三
、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版大既然已經切結報廢,況該機車多年未使用,外觀上似已失去效用,
應認定廢棄車輛。

第3條:「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
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
第4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48小時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
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1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環保機關怠於處理,造成保管費增加,這筆帳怎麼能算在你頭上呢?
2015-04-28 12:05 am
 

可以上這個網參考下

http://hk-f.com

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5-04-24 12:49 am
找議員在媒體上爆料,由輿論公評。三個月沒人領,寄一封掛號拍賣通知來拍賣抵費才合理。
這種政府真的是在服務人民,還是缺錢?若缺錢也該寄存證信函說政府要天常地久以日計收保管費了(確定當事人知悉),人民也才繳得心服口服。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07: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423000015KK0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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