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台已經五年沒有騎的機車
之前是放在舊家的室內停車場裡面
但是因為太久沒騎加上搬家的原因
最近才知道被人移到外面,並在103/7/2被拖吊
就在前幾天想要去拖吊場拿車,然後去報廢車的時後發現,我的保管費要一萬五!
就在想要摸摸鼻子繳掉的時候
拖吊場裡面的警察『走出辦公室』叫我到旁邊跟我說:
『在103年的管理單位是新北市警察局,但是在104年換成交通部在管,如果是照警察局的做法,會在拖吊後,三個月沒人領的情況下,寄一封拍賣通知,然後拍賣掉的錢抵掉之後,就不再追收保管費了。但是現在的做法是,只要沒有抵完,就是要跟你要到剩下的保管費!』
因此有幾個問題想請知道的人幫忙解惑!
1.如果我103/7/2被拖吊,在103/10收到拍賣通知,那我是不是可以認為我在當時警察局管理的情況下,我已經可以不用領這台車?然後就當作他報廢了呢?但是它現在因為還沒拍賣出去,所以跨過104年,要我用104年的規定交一年的保管費,請問這樣是正確還是可以申訴呢?
2.103/7/2被拖吊的車是否只能是用當年的規定?
3.如果收到拍賣通知,且已經認定根據當時在警察局管理的狀況下,可以不用去理這台車,結果拖吊場在104年之後,覺得可以靠這項法律賺錢,然後寄出之後就不把車拍賣(自己的說法一定是拍賣不出去),放在拖吊場十年,再跟車主收20萬(一天50塊)的保管費(機車價值最多最多1000塊),請問這樣的法律是不是有漏洞呢?
4.由於是十年以上的車了,我已經用切結書的方式報廢,這樣會影響到後面的處理嗎?
就再請知道的人幫幫忙了!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