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雞毛狗屁小案也要請律師 那台灣律師夠用?
不是告訴你首先要做的是→趕緊找受害人把東西償還或賠償,並請他簽具和解書既可呈給法官(具狀);後續開庭或檢察官移送法院起訴書,您再把複本照寄來給本人就可幫您寫聲請狀(請求緩刑);如果案子還在地檢署檢察官手上,案子又輕微,又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直接向檢察官求情聲請緩起訴,檢察官若同意,您可以將跑法院的力氣都省下來。
2015-04-23 01:56:13 補充:
預備2000~3000元 包給店家
就說 當作買下那件衣服 以及跑法院的車馬費
帶著誠意去道歉
並先寫好 悔過和解書 給店家簽名 各留一份
這份 悔過和解書就等同你的免死金牌 然後 具狀 呈給法院
請求輕判 並緩刑
其他 一毛錢也不需花
沒必要把問題或答案 說的花花綠綠
真的只是雞毛狗屁小案而已
和解書 拿到了 再來找我
2015-04-25 03:16:25 補充:
刑事陳明為輔佐人委任狀 股別 股 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00號 原起訴案號 10年度偵字第000號 案由 加重竊盜 委任人 (既上訴人) 吳 xx 住所: 送達住所: 郵遞區號: 電話: 身分證號: 出生年月日:性別:女 24歲 受委任人 住所:同上 送達住所:同上 郵遞區號: 電話: 身分證號: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00/00/00 性別:女 63歲 關係 母女 為陳明為上開加重竊盜提起上訴案件陳明為輔佐人委任事: 上訴人因不服上開裁定竊盜案件裁定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因小女(既上訴人)涉世未深個性單純而有答辯不周爭取更為輕判而可獲緩刑之權益機會,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5 條第1項規定,陳明為其訴訟輔佐人及撰狀整理。 相關證物及名稱: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謹狀 敬呈 臺灣xx地方法院 刑事簡易庭 轉呈 臺灣xx地方法院 刑事庭 公鑒 委任人: 簽名蓋章受任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25 日 獲判6個月 可易科罰金每日1000元 合計18萬元
無前科 有和解 本案是拿剪刀剪掉衣服名牌 屬於加重竊盜 這點無庸置疑
但法官未有引用刑之酌科及加減及第74條緩刑
且家境又不好,本案本人最低尚有把握獲判緩刑(能否降低減半 只要沒再犯都無所謂)
上訴狀 最快周日就親自送到妳手中 由你母親千字代狀說話 比較恰當
故而使用第三方 代言上訴說話方式 較為恰當並證明你行為時的初犯苛責
2015-04-25 16:27:55 補充:
怎麼?又看我能力強眼紅又想走後門干擾司法嗎?
再來一次 我一次就玩死你
又者 你知他已經沒剩於幾日時間可提出上訴嗎
哈 我也希望清境 沒任何網友來求助啊
但說實話 忙的要學素還真分出三個分身 才能消化案件輔導了
2015-04-25 16:28:42 補充:
不服上開原審裁定案件並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事:
為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上開案件,特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並敘明抗告理由如下:
壹、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准予更裁改判部分:
一、請准予依法改判緩刑。
二、請准依法酌科及加減並准予減判。
貳、其理由與法源依據分述如下:
2015-04-25 16:30:15 補充:
一、本件原審上開裁定竊盜加重案件裁定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其獲判證據與理由上述人並無任何不服部分,上訴人雖謂攜帶身上課課程所需之文具,如裁縫、美工家事科所必須隨堂使用之ㄧ般上課用文具,然上訴人因自幼既喪父,礙於身為母親需身兼父職而疏於管教,家境又貧致使初入社會後未有法紀觀念而誤以為只是『順手牽羊』貪圖商家商品而思歹念;當場並於更衣室內拿取隨身攜帶上課使用文具剪刀剪去衣服上之名牌,故對於於原審獲判引用加重竊盜刑責部分,身為母親的我自幼對小女(既上訴人)著實也無顏懇請如獲改判緩刑與請求減輕罰則如獲輕判,但對於一個丧夫又居無定所又已年邁的無業老母親也無任何資力者而言
2015-04-25 16:30:59 補充:
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合計約新台幣十八萬元,是一件龐大且根本無法拿出繳交的天文數字負擔;故而老婦厚顏代女上訴懇請更裁緩刑之機會。
二、按法律制定皆然貴在給予初犯犯罪人之更新機會而有教化為主之機會,而非增加國庫收益或隔離人群為主,次按上訴人並無任何行科記錄,且原裁定文也明確說明已與受害人達成了和解並道歉,受害人也體諒上訴人實為初犯且還是社會新鮮人法紀觀念欠缺,對於民事賠償部分也體諒上訴人經濟上困難,僅表示同意依據原價580元售予上訴人,其他諸如車馬費或其他勞動收益等損失,原告也無要求賠償而予與原諒上訴人機會。
2015-04-25 16:31:24 補充:
次按台灣高等法院參照104年3月13日最新案例裁判字號:103年上訴字第2775號 要載明:《量刑輕重,固屬裁判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然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情狀,在法定刑內,酌量科刑,且應受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查本案受害商家其商品之價格為580元,本案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合計為十八萬元,依其客觀上已經明顯超越法定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原裁判法院未依職權裁量事項增減刑科範圍,且上訴人並無任何前科且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之情況,老婦厚顏替子女請准予減低刑科非為無據之懇求其理由與上訴人經濟狀況也無不符獲判緩刑
2015-04-25 16:34:58 補充:
之自新機會,實感德便,無任感禱!!
相關附件及名稱:
1、上訴人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2、上訴人母子兩人國稅局財產清單正本各1份。
3、在學學生証影本乙份
謹狀
敬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簡易庭 轉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庭 公鑒
2015-04-25 16:36:13 補充:
委任人: 簽名蓋章
訴訟輔佐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2015-04-25 22:07:32 補充:
撤回非告訴乃論
那叫 技術性撤回
是反向替被告模糊移轉犯罪證據的高超技術性策略
本人就成功撤回 侵占罪 要看案例與撤回狀嗎
屏東法院成立的獲判不起訴案例
是原告要我反向替被告寫狀案例
簡單說 被告與原告狀子 都是我抓刀落筆的狀子
能把案子圓滿達成如此 哪個律師曾有過此成功案例
律師都很難如此達到 當然你這凡夫俗眼 無此高超的策略與技術
2015-04-25 22:08:09 補充:
第305條稱為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46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5-04-25 22:12:24 補充:
商品價格580元 (犯罪所得)
罰金 18萬元 合乎應受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
台灣高等法院參照104年3月13日最新案例裁判字號:103年上訴字第2775號 要載明:《量刑輕重,固屬裁判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然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情狀,在法定刑內,酌量科刑,且應受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
當然了 這麼新的案例 你哪可能弄到手
可能很多律師 都拿不到手
2015-04-26 04:05:47 補充:
眼睛給牛屎擦到的 初學者 節慶-蘋果
笑不出來了嗎?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5040100345#ooa_hash
把行法多看幾遍 再來知識玩
你決沒我這過目不忘神力 也別考驗我的過目不忘
絲絲有二種 恐嚇罪也有二條
第305條稱為 恐嚇危害安全罪
第346條(單純恐嚇罪)
二條 是否差很多?
2015-04-26 04:06:46 補充:
第305條稱為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46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5-04-26 13:13:42 補充:
我只怕 你連恐嚇罪有二條 以及該網路犯罪限制法條都是因本人提出你才知曉吧
知識區 哪有法律能人? 誰又實質 在幫人
有啦 貼文高手很多 如你 嘻嘻哈哈 的真假仙身邊的二仔 三仔 倒是很多
既然該題本人就提出 無論是告恐嚇或毀謗 皆無法成立
試問 有何差異?
2015-04-26 13:34:17 補充:
論點爭議在於
一、你完全不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1-1 條內限制規範是近期才上路。
二、你更不知恐嚇罪有區分二類
1、傷害恐嚇 2年以下
2、取財恐嚇5年以下
才會與我硬ㄠ
尤其 該題皆然假設問題
難道你只會偷偷來學本人法律知識嗎?
你沒懂全套法律應用就旁邊看 我如何主導本題竊盜案子
尤其是這件竊盜案 我打算在出怪招 同時替雙方上訴
把案子罰科 降到最低 且緩刑
簡單說 原告與被告 都是我在協議主導中
被告 狀子已經完成 下午要忙著替原告寫聲請檢察官(因獲判太重而上訴
你可不可以長進點 別只會嘻嘻哈哈...
2015-04-26 15:29:42 補充:
反向替原告也同時提出上訴 內文
請求檢察官上訴事:
被告123因上述加重竊盜案件,經貴署以104年度偵字第123號提起
公訴後,業經台南地方法院判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23號)案件;聲請人對前述判決之半部部份不服,其半部不服理由如下:
2015-04-26 15:32:16 補充:
一、聲請人所經營之123服飾店對上開被告所竊取之衣飾售價僅新台幣485元整,被告卻因此獲判裁定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折算新台幣十八萬元整,按其損害比例原則似乎對被告過於苛求刑責或罰金外,感官上除了感覺本店與法院裁定變成了國庫的生財器具外,對於聲請人所經營之法朵服飾店也會間接造成商譽上顧客認為『這家店老闆怎這麼苛求顧客,一件衣服縱然被竊取損失也不過485元台幣,縱然竊取成功犯罪獲利也才485元,今被告已誠意登門數次表達歉意,本店(既原告)也同意體恤被告因家境清寒而犯下此大錯而僅同意以標價485元售予被告充當民事部分賠償;聲請人因得知被告獲判如此重罪,著實夜晚入睡都
2015-04-26 15:33:43 補充:
有良心不安之感,故而為此願意替被告反向上訴除請求 貴署檢察官上訴外也請 貴署檢察官於上訴庭上帶替被告吳婉婷予以說情輕判並請求改判緩刑實感德便與公允及顯章原告之寬宏大量對商遇上也有更好的評價。
二、次按台灣高等法院參照104年3月13日最新案例裁判字號:103年上 訴字第2775號 要旨載明:《量刑輕重,固屬裁判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然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情狀,在法定刑內,酌量科刑,且應受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
2015-04-26 15:34:24 補充:
查本案受害商家其商品之價格為580元,本案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合計為十八萬元,依其客觀上已經明顯超越法定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原裁判法院未依職權裁量事項增減刑科範圍,並請查核被告是否果無任何前科且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之情況,此觀刑法第57條 (刑罰之酌量)各條文之款項,尤其在第九款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第十款犯罪後之態度。上訴人雖攜帶剪刀實屬上課所用文具隨身攜帶物品;查本案竊盜損失衣物之價值為580元台幣,與原審裁定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合計約18萬元,著實失去參照103年上訴字第2775號 要旨述明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以符罪刑相當原
2015-04-26 15:37:26 補充:
則,此關刑法第58條(罰金之酌量部分)前段亦訂有明文規範科罰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故原裁定明顯失去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也未符罪刑相當原則而聲請本案上訴之主旨。
三、請查照被告吳婉婷是否有其他前科紀錄,以便查核被告是否符合改判緩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請求貴署檢察官上訴理由如上所述。
謹狀
敬呈
臺灣33地方法院 檢察署 公鑒
2015-04-26 21:35:18 補充:
案子明天就提出上訴了
那你說呢?
妙的是 原告與被告上訴狀都是本人動的刀
所以 我說 你眼睛擦到牛屎→
店家和法院是國庫的生財器具,這像是一個有悔意的被告??
請問 商家東西給偷了 要啥悔意?
你是起肖嗎?
原告 被告 傻傻分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