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竊盜案件,被檢查官起訴的部分(很急拜託幫我一下><)

2015-04-22 8:11 pm
如果拿了一件490的衣服,因為對方報警,然後被送去地檢署,
被檢查官起訴,然後律師說罰金五萬或是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是要讓我們選其中一樣嗎?還是說一切由檢查管決定?
可是判的是法官。我還剩下半年的學業,這樣我能夠為自己求情嗎?
真的不想被關也不想讓我媽獨自一個人承擔這些痛苦.....==”
求求你們如果有什麼好的方法可以告訴我嗎?
不然說真的最久可以判到五年的有期徒刑噢?我真的好害怕
覺得這麼嚴重好像全世界都救不了我了吧>
更新1:

我聽很多朋友說律師如果打官司若失敗的話是人財兩失,不是說五萬沒辦法解決,重點我這種是加重竊盜罪,怕說到時無法解決還要被關跟罰錢,嗚嗚嗚。我們家也不知有沒有那麼多錢,不然真的只好被關的份嗎

回答 (10)

2015-04-22 8:55 pm
✔ 最佳答案
如果拿了一件490的衣服,因為對方報警,然後被送去地檢署,被檢查官起訴,然後律師說罰金五萬或是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依刑事訴訟條法第455條之2的規定,你律師所說的罰金5萬元應是指認罪協商程序,這對犯行明確的你是件好事,所以趕快配合律師的訴訟策略用5萬元去解決這件事

附錄條文

第455-2條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015-04-22 22:28:02 補充:
加重竊盜罪又不是三年以上的罪.罰錢是律師和檢察官有過溝通.只要你肯是請就解決了.沒有騙你.相信你的律師就對了
2015-04-27 4:07 am
我常常在想,為什麼很多被告都會接受軍師的幫忙,也許是天意,因為自己欠缺判斷能力,如果因而誤了自己官司,也只能怪自己!!

2015-04-27 00:29:35 補充:
哈哈~~我還真的看錯耶!!只是你的文章我看了會長針眼,真的不值得多看一眼。


好好笑喔,這個聲請人和被告還真是~~眼睛糊到屎!!才會用你寫的狀。
2015-04-26 5:54 am
這位剝皮軍師還曾經說過要撤回非告訴乃論罪,笑死我了~~~
這種法律程度找他幫忙就是拿隕石砸自己腳!!

軍師
我知道你真的非常的想當律師幫人寫狀,但拜託一下,你就好好唸完高中,再唸法律系再考試取得資格,而不是成天作夢和鬼混在這誤導網友。

2015-04-25 22:01:32 補充:
看到你給我的一堆負面評價,你以為我會痛嗎?

真的不會!! 對你來說你很在意,對我來那些評價沒什意義。


我不是一個活在知識+的人,如果想幫人,多花點時間充實自己法律知識,網友願意花時間糾正你的錯誤教導你,那是你學習的機會........

不要成天只想著別人嫉妒眼紅你什麼,別人是要眼紅什???
2015-04-25 11:31 am
這位軍師連恐嚇取財和恐嚇危安都可以搞不清楚,見意見欄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5040100345#ooa_hash,發問者最好把眼睛張大一點,他的答案或意見最好直接略過。

2015-04-25 03:33:37 補充:
某人曾經幫人上訴,結果把官司搞砸,反而判更重~~自己眼睛睜大一點。

2015-04-25 03:41:52 補充:
既然請了律師,建議有任何問題直接找您的律師談,相信律師,不然錢都白花了,真的要問也去法院訴訟輔導科問~~~又不用錢!!。
在知識+ 有一半都是沒有法律背景的人,尤其那位本業是賣剝皮辣椒的軍師....在知識+被一大堆人糾正,但仍死性不改!!一直散佈不當訊息給網友~

2015-04-25 21:39:53 補充:
哇哩咧 Do Re Mi ,素還真分身~~ 你根本成天閒閒24小時窩在這,我看是弄三個分身做剝皮辣椒,你連恐嚇危安罪和恐嚇取財都搞不清楚以及通保法都看不懂,你還敢幫人寫狀?要用他的狀自己就自求多福。

光看到這段「合計為十八萬元,依其客觀上已經明顯超越法定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除了吐血真不知道說什,是怎樣超越比例公平原則?

眼紅? 那就免了?原則上我不會對一個賣剝皮辣椒的人眼紅,絕絕絕絕對不會.....

2015-04-26 09:14:35 補充:
你這兩條根本看不懂,好好笑!!


另一題網友發問只說要肉搜他好害怕,你拿恐嚇取財來套,說五年??所以可以調通聯只是因為不符恐嚇取件要件,所以別白忙??


然後我在說什麼你一直看不懂,根本鬼打強

2015-04-26 09:29:03 補充:
「本人就成功撤回 侵占罪 要看案例與撤回狀嗎」哈哈哈!!可笑!!

你騙騙不懂的網友還可以,在懂法律的網友眼中真的是小丑。
2015-04-25 11:16 am
這類雞毛狗屁小案也要請律師 那台灣律師夠用?

不是告訴你首先要做的是→趕緊找受害人把東西償還或賠償,並請他簽具和解書既可呈給法官(具狀);後續開庭或檢察官移送法院起訴書,您再把複本照寄來給本人就可幫您寫聲請狀(請求緩刑);如果案子還在地檢署檢察官手上,案子又輕微,又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直接向檢察官求情聲請緩起訴,檢察官若同意,您可以將跑法院的力氣都省下來。

2015-04-23 01:56:13 補充:
預備2000~3000元 包給店家

就說 當作買下那件衣服 以及跑法院的車馬費

帶著誠意去道歉

並先寫好 悔過和解書 給店家簽名 各留一份

這份 悔過和解書就等同你的免死金牌 然後 具狀 呈給法院

請求輕判 並緩刑

其他 一毛錢也不需花

沒必要把問題或答案 說的花花綠綠

真的只是雞毛狗屁小案而已

和解書 拿到了 再來找我

2015-04-25 03:16:25 補充:
刑事陳明為輔佐人委任狀 股別 股 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00號 原起訴案號 10年度偵字第000號 案由 加重竊盜 委任人 (既上訴人) 吳 xx 住所: 送達住所: 郵遞區號: 電話: 身分證號: 出生年月日:性別:女 24歲 受委任人 住所:同上 送達住所:同上 郵遞區號: 電話: 身分證號: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00/00/00 性別:女 63歲 關係 母女 為陳明為上開加重竊盜提起上訴案件陳明為輔佐人委任事: 上訴人因不服上開裁定竊盜案件裁定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因小女(既上訴人)涉世未深個性單純而有答辯不周爭取更為輕判而可獲緩刑之權益機會,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5 條第1項規定,陳明為其訴訟輔佐人及撰狀整理。 相關證物及名稱: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謹狀 敬呈 臺灣xx地方法院 刑事簡易庭 轉呈 臺灣xx地方法院  刑事庭 公鑒 委任人:   簽名蓋章受任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25  日   獲判6個月 可易科罰金每日1000元 合計18萬元
無前科 有和解 本案是拿剪刀剪掉衣服名牌 屬於加重竊盜 這點無庸置疑
但法官未有引用刑之酌科及加減及第74條緩刑

且家境又不好,本案本人最低尚有把握獲判緩刑(能否降低減半 只要沒再犯都無所謂)

上訴狀 最快周日就親自送到妳手中 由你母親千字代狀說話 比較恰當

故而使用第三方 代言上訴說話方式 較為恰當並證明你行為時的初犯苛責


2015-04-25 16:27:55 補充:
怎麼?又看我能力強眼紅又想走後門干擾司法嗎?

再來一次 我一次就玩死你

又者 你知他已經沒剩於幾日時間可提出上訴嗎

哈 我也希望清境 沒任何網友來求助啊

但說實話 忙的要學素還真分出三個分身 才能消化案件輔導了

2015-04-25 16:28:42 補充:
不服上開原審裁定案件並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事:

為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上開案件,特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並敘明抗告理由如下:

壹、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准予更裁改判部分:

一、請准予依法改判緩刑。
二、請准依法酌科及加減並准予減判。

貳、其理由與法源依據分述如下:

2015-04-25 16:30:15 補充:
一、本件原審上開裁定竊盜加重案件裁定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其獲判證據與理由上述人並無任何不服部分,上訴人雖謂攜帶身上課課程所需之文具,如裁縫、美工家事科所必須隨堂使用之ㄧ般上課用文具,然上訴人因自幼既喪父,礙於身為母親需身兼父職而疏於管教,家境又貧致使初入社會後未有法紀觀念而誤以為只是『順手牽羊』貪圖商家商品而思歹念;當場並於更衣室內拿取隨身攜帶上課使用文具剪刀剪去衣服上之名牌,故對於於原審獲判引用加重竊盜刑責部分,身為母親的我自幼對小女(既上訴人)著實也無顏懇請如獲改判緩刑與請求減輕罰則如獲輕判,但對於一個丧夫又居無定所又已年邁的無業老母親也無任何資力者而言

2015-04-25 16:30:59 補充:
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合計約新台幣十八萬元,是一件龐大且根本無法拿出繳交的天文數字負擔;故而老婦厚顏代女上訴懇請更裁緩刑之機會。


二、按法律制定皆然貴在給予初犯犯罪人之更新機會而有教化為主之機會,而非增加國庫收益或隔離人群為主,次按上訴人並無任何行科記錄,且原裁定文也明確說明已與受害人達成了和解並道歉,受害人也體諒上訴人實為初犯且還是社會新鮮人法紀觀念欠缺,對於民事賠償部分也體諒上訴人經濟上困難,僅表示同意依據原價580元售予上訴人,其他諸如車馬費或其他勞動收益等損失,原告也無要求賠償而予與原諒上訴人機會。

2015-04-25 16:31:24 補充:
次按台灣高等法院參照104年3月13日最新案例裁判字號:103年上訴字第2775號 要載明:《量刑輕重,固屬裁判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然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情狀,在法定刑內,酌量科刑,且應受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查本案受害商家其商品之價格為580元,本案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合計為十八萬元,依其客觀上已經明顯超越法定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原裁判法院未依職權裁量事項增減刑科範圍,且上訴人並無任何前科且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之情況,老婦厚顏替子女請准予減低刑科非為無據之懇求其理由與上訴人經濟狀況也無不符獲判緩刑

2015-04-25 16:34:58 補充:
之自新機會,實感德便,無任感禱!!


相關附件及名稱:

1、上訴人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2、上訴人母子兩人國稅局財產清單正本各1份。
3、在學學生証影本乙份



謹狀


敬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簡易庭 轉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庭 公鑒

2015-04-25 16:36:13 補充:
委任人:   簽名蓋章
訴訟輔佐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2015-04-25 22:07:32 補充:
撤回非告訴乃論
那叫 技術性撤回

是反向替被告模糊移轉犯罪證據的高超技術性策略

本人就成功撤回 侵占罪 要看案例與撤回狀嗎

屏東法院成立的獲判不起訴案例

是原告要我反向替被告寫狀案例

簡單說 被告與原告狀子 都是我抓刀落筆的狀子

能把案子圓滿達成如此 哪個律師曾有過此成功案例

律師都很難如此達到 當然你這凡夫俗眼 無此高超的策略與技術

2015-04-25 22:08:09 補充:
第305條稱為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46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5-04-25 22:12:24 補充:
商品價格580元 (犯罪所得)

罰金 18萬元 合乎應受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

台灣高等法院參照104年3月13日最新案例裁判字號:103年上訴字第2775號 要載明:《量刑輕重,固屬裁判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然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情狀,在法定刑內,酌量科刑,且應受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

當然了 這麼新的案例 你哪可能弄到手

可能很多律師 都拿不到手

2015-04-26 04:05:47 補充:
眼睛給牛屎擦到的 初學者 節慶-蘋果


笑不出來了嗎?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5040100345#ooa_hash

把行法多看幾遍 再來知識玩

你決沒我這過目不忘神力 也別考驗我的過目不忘

絲絲有二種 恐嚇罪也有二條


第305條稱為 恐嚇危害安全罪


第346條(單純恐嚇罪)

二條 是否差很多?

2015-04-26 04:06:46 補充:
第305條稱為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46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5-04-26 13:13:42 補充:
我只怕 你連恐嚇罪有二條 以及該網路犯罪限制法條都是因本人提出你才知曉吧

知識區 哪有法律能人? 誰又實質 在幫人

有啦 貼文高手很多 如你 嘻嘻哈哈 的真假仙身邊的二仔 三仔 倒是很多

既然該題本人就提出 無論是告恐嚇或毀謗 皆無法成立

試問 有何差異?

2015-04-26 13:34:17 補充:
論點爭議在於

一、你完全不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1-1 條內限制規範是近期才上路。

二、你更不知恐嚇罪有區分二類

1、傷害恐嚇 2年以下
2、取財恐嚇5年以下

才會與我硬ㄠ


尤其 該題皆然假設問題

難道你只會偷偷來學本人法律知識嗎?

你沒懂全套法律應用就旁邊看 我如何主導本題竊盜案子

尤其是這件竊盜案 我打算在出怪招 同時替雙方上訴

把案子罰科 降到最低 且緩刑

簡單說 原告與被告 都是我在協議主導中

被告 狀子已經完成 下午要忙著替原告寫聲請檢察官(因獲判太重而上訴

你可不可以長進點 別只會嘻嘻哈哈...

2015-04-26 15:29:42 補充:
反向替原告也同時提出上訴 內文


請求檢察官上訴事:

被告123因上述加重竊盜案件,經貴署以104年度偵字第123號提起
公訴後,業經台南地方法院判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23號)案件;聲請人對前述判決之半部部份不服,其半部不服理由如下:

2015-04-26 15:32:16 補充:
一、聲請人所經營之123服飾店對上開被告所竊取之衣飾售價僅新台幣485元整,被告卻因此獲判裁定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折算新台幣十八萬元整,按其損害比例原則似乎對被告過於苛求刑責或罰金外,感官上除了感覺本店與法院裁定變成了國庫的生財器具外,對於聲請人所經營之法朵服飾店也會間接造成商譽上顧客認為『這家店老闆怎這麼苛求顧客,一件衣服縱然被竊取損失也不過485元台幣,縱然竊取成功犯罪獲利也才485元,今被告已誠意登門數次表達歉意,本店(既原告)也同意體恤被告因家境清寒而犯下此大錯而僅同意以標價485元售予被告充當民事部分賠償;聲請人因得知被告獲判如此重罪,著實夜晚入睡都

2015-04-26 15:33:43 補充:
有良心不安之感,故而為此願意替被告反向上訴除請求 貴署檢察官上訴外也請 貴署檢察官於上訴庭上帶替被告吳婉婷予以說情輕判並請求改判緩刑實感德便與公允及顯章原告之寬宏大量對商遇上也有更好的評價。

二、次按台灣高等法院參照104年3月13日最新案例裁判字號:103年上 訴字第2775號 要旨載明:《量刑輕重,固屬裁判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然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情狀,在法定刑內,酌量科刑,且應受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

2015-04-26 15:34:24 補充:
查本案受害商家其商品之價格為580元,本案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合計為十八萬元,依其客觀上已經明顯超越法定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原裁判法院未依職權裁量事項增減刑科範圍,並請查核被告是否果無任何前科且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之情況,此觀刑法第57條 (刑罰之酌量)各條文之款項,尤其在第九款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第十款犯罪後之態度。上訴人雖攜帶剪刀實屬上課所用文具隨身攜帶物品;查本案竊盜損失衣物之價值為580元台幣,與原審裁定獲判六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合計約18萬元,著實失去參照103年上訴字第2775號 要旨述明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以符罪刑相當原

2015-04-26 15:37:26 補充:
則,此關刑法第58條(罰金之酌量部分)前段亦訂有明文規範科罰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故原裁定明顯失去比例及公平原則限制,也未符罪刑相當原則而聲請本案上訴之主旨。

三、請查照被告吳婉婷是否有其他前科紀錄,以便查核被告是否符合改判緩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請求貴署檢察官上訴理由如上所述。




謹狀


敬呈

臺灣33地方法院  檢察署 公鑒

2015-04-26 21:35:18 補充:
案子明天就提出上訴了

那你說呢?

妙的是 原告與被告上訴狀都是本人動的刀

所以 我說 你眼睛擦到牛屎→

店家和法院是國庫的生財器具,這像是一個有悔意的被告??


請問 商家東西給偷了 要啥悔意?

你是起肖嗎?

原告 被告 傻傻分不清
參考: 代價 泡沫紅茶1杯
2015-04-23 5:59 pm
律師代擬訴狀 http://www.law580.com.tw/blog.php?act=view&no=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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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11: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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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9:13 am
都找律師了還上來發問?上來問只會得到的是法條上字面的意思,對你來說是於事無補,要嘛請了律師就相信律師,要嘛自己找對自己有利的點來答辯,在窮緊張是沒用的,你如果一直聽你朋友說的話,無疑就是不相信專業!更何況我們又沒有看到起訴書!
2015-04-23 8:25 am
板大為何不問問自己的律師 他的提議為何?

如果以板大敘述研判

理論上 把律師的話 最簡單白話一點

就是 A.認罪 B.讓法官依法條判決


若板大選B 當然就看板大拿衣服的動機原因 以及板大其他狀況

法官在以刑法57條判斷後

在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的法條範圍內 宣告刑期

會不會到五年 就不是板大那麼簡單幾句話就可以判斷的


若板大選A 就是檢察官開出條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455-2條相關規定

只要版大繳納五萬元

(這應該不稱為罰金 而是協商認罪判決金 雖然都交給公庫 但意義不同)

檢察官就聲請 請法官 宣告緩刑

所以此時 板大最後的判決 一定是緩刑 不用關

但板大要在規定期限內 繳納五萬元

若板大無法繳納 那緩刑就會被取消 板大就必須去監獄執行


至於官司失敗是否一定是人財兩失 這點未必

任何罪名 法條都有其規定

雖然加重竊盜罪 有可能加上罰金 但要不要加 要看法官

法官 也要看案件相關狀況 不是所有案件都會有罰金的問題
參考: 自己
2015-04-22 11:02 pm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建議接受律師之分析 應是最好選擇

收錄日期: 2021-04-27 21:48: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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