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感情的法律問題,想請大家解惑!

2015-04-20 6:37 am
有幾個法律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大!

案情:
甲男因非常喜歡乙女,但是乙女並不喜歡甲男,某一天晚上,甲男因由喜歡轉爲恨意,並揚言要傷害和乙女要好的朋友們,於是,爲了避免甲男去傷害朋友,乙女便找了丙女(友人)一同前往甲男住處談判,而甲男也認識丙女,後因談判破裂,甲男卻又因憤怒而向丙女提出私闖民宅之告訴,但前提是甲男的親友同意她們進門的!

問題1:
甲男已經提告,上述情況,甲男有可能會勝訴嗎?
問題2:
丙女是否可以向甲提出反告?
問題3:
私闖民宅的成立要件,應參據哪部法規?條號?
問題4:
甲男常常會傳一些威脅恐嚇的訊息給乙女,造成乙女心有恐懼,訊息可否作為提告證據之用?
問題5:
原本丙女已經不打算理甲男,但後來甲男已經正式提告;丙女如果不出庭,會有什麼結果?

煩請解惑!謝謝!

回答 (3)

2015-04-20 4:51 pm
✔ 最佳答案
問題1:甲男已經提告,上述情況,甲男有可能會勝訴嗎?
因為乙、丙兩女進入甲男屋內,是去談判的,並非無故,因此甲男提告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是不太會成立的。

問題2:丙女是否可以向甲提出反告?
丙女向甲男提出反告,應該是指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本罪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版大所述之情形來看,丙女要反告甲男誣告罪,恐怕是很難成立的。

問題3:私闖民宅的成立要件,應參據哪部法規?條號?
「侵入住宅罪」;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Ⅱ、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本罪的第一項犯行必須行為人有「侵入」的行為,此乃指違反居住者或看守者的意思而進入,且須自外入內,如今巳在內者,無所謂侵入;惟如僅准其進入客廳,但違反住居者或看守者的意思而進入臥室者,仍可視為侵入。
侵入住居之行為須﹝無故﹞,始能以本罪相繩。所謂"無故",乃謂未得居住權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亦有解釋無正當理由。

問題4:甲男常常會傳一些威脅恐嚇的訊息給乙女,造成乙女心有恐懼,訊息可否作為提告證據之用?
恐嚇言詞之傳達方式,並無一定之規定,只要受害人得知,並心生恐懼,就能成立本罪。因此傳一些威脅恐嚇的訊息,當然可以作為犯行之證據的。

問題5:原本丙女已經不打算理甲男,但後來甲男已經正式提告;丙女如果不出庭,會有什麼結果?
被告丙女若屢傳不出庭的話,依規定,檢察官是可以發布通緝的,必要時可以進行拘提丙女的,也就是下令警察逮捕丙女。因此丙女是不可以拒絕出庭的。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參考: 芝柏錶+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
2015-04-20 5:49 pm
沒有人是註定要倒楣一輩子的,而是找不到方法處理!
很多人一輩子辛苦,諸事不順,到處求神問卜、改命改運,還是事與願違,其實不知道問題就在名字上。也很多人不知道,事業工作、婚姻感情、身體健康、人際關係、錢財運的好壞,也全部都在名字上.

很多人辛苦一輩子,不知道是自己名字不好所影響!
還有很多人不知道,苦了一輩子,不知道自己的名字改錯!
其他的上老師的站查,希望您也有福氣喔!
網址 www.facebook.com/yulinweb
網址 yulins.myweb.hinet.net
2015-04-20 8:13 am
不知台灣警察怎做事,他們不是應該先找當事人包括乙女在內,了解清楚情況才決定下一步的嗎?有乙女做證人,私闖民宅怎能成案?更別說勝訴了!

威脅恐嚇的訊息可否作為提告證據控告甲男恐嚇,要看訊息寫了甚麼內容。不是以乙女看了訊息後是否心有恐懼這種主觀感覺為準的,而是以內容客觀上是否足以構成恐嚇為準。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17:4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419000015KK0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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