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問題1:甲男已經提告,上述情況,甲男有可能會勝訴嗎?
因為乙、丙兩女進入甲男屋內,是去談判的,並非無故,因此甲男提告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是不太會成立的。
問題2:丙女是否可以向甲提出反告?
丙女向甲男提出反告,應該是指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本罪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版大所述之情形來看,丙女要反告甲男誣告罪,恐怕是很難成立的。
問題3:私闖民宅的成立要件,應參據哪部法規?條號?
「侵入住宅罪」;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Ⅱ、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本罪的第一項犯行必須行為人有「侵入」的行為,此乃指違反居住者或看守者的意思而進入,且須自外入內,如今巳在內者,無所謂侵入;惟如僅准其進入客廳,但違反住居者或看守者的意思而進入臥室者,仍可視為侵入。
侵入住居之行為須﹝無故﹞,始能以本罪相繩。所謂"無故",乃謂未得居住權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亦有解釋無正當理由。
問題4:甲男常常會傳一些威脅恐嚇的訊息給乙女,造成乙女心有恐懼,訊息可否作為提告證據之用?
恐嚇言詞之傳達方式,並無一定之規定,只要受害人得知,並心生恐懼,就能成立本罪。因此傳一些威脅恐嚇的訊息,當然可以作為犯行之證據的。
問題5:原本丙女已經不打算理甲男,但後來甲男已經正式提告;丙女如果不出庭,會有什麼結果?
被告丙女若屢傳不出庭的話,依規定,檢察官是可以發布通緝的,必要時可以進行拘提丙女的,也就是下令警察逮捕丙女。因此丙女是不可以拒絕出庭的。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