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於鷹架上施工共同搬運鋼筋,不慎掉落將丙砸死,請問甲、乙之行為依我國刑法如何評價?
更新1:
本題補充:丙乃是行走於工地外圍人行道,且已盡相當之注意仍然被砸死為本題情形
更新2:
又例如:甲、乙因為調皮,共同在山頂上將落石推下,適逢某丙於山林步道健行,被甲、乙所推下之落石砸死。
更新3:
請問如果某甲因為氣喘發作,始導致鋼筋掉落砸死路人丙,情況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