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如何處理共同過失行為?

2015-04-19 5:17 am
案例:
甲、乙於鷹架上施工共同搬運鋼筋,不慎掉落將丙砸死,請問甲、乙之行為依我國刑法如何評價?
更新1:

本題補充:丙乃是行走於工地外圍人行道,且已盡相當之注意仍然被砸死為本題情形

更新2:

又例如:甲、乙因為調皮,共同在山頂上將落石推下,適逢某丙於山林步道健行,被甲、乙所推下之落石砸死。

更新3:

請問如果某甲因為氣喘發作,始導致鋼筋掉落砸死路人丙,情況有何不同?

回答 (3)

2015-04-22 12:37 am
✔ 最佳答案
甲、乙因為調皮,共同在山頂上將落石推下,適逢某丙於山林步道健行,被甲、乙所推下之落石砸死。
甲、乙成立過失致死罪,但非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之成立必須數人間有共同之行為決意,
即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
至於過失行為並無成立共同行為決意之可能,
是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只能成立過失犯之同時犯,亦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47 號)

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2015-04-20 4:13 pm
香港法例有一條罪名叫「容許物體從高處墮下」,如果此類工業意外發生在香港,是一定會有人被控告的,工程負責人在場就告負責人,負責人不在場就告公司或那兩個工人。

「不慎」或「不小心」是一種過失,從法理角度看,我們在處理一些能預見會危及別人的動作時是被假定為必須謹慎的,高處墮下物體是能輕易預見後果的事,所以如果是一個工人自主決定在有風險情況下而非被上司吩咐的情況下搬運物件,這工人有過失。上司能預見風險仍吩咐工人搬運就上司有過失。

2015-04-20 08:17:02 補充:
另外,想和網友司法志工善意討論一下車床的例子,我覺得可能舉例不當。

車床是死物,無自由意志,不能自主決定自己的動作,一切動作都是由操作者全權操控,是百份百被動狀態,所以若機器運作正常而出事,責任全在於操作者。但在建築工地的實際情況並不如此,有時是無法避免要站在搬運中的重物下方,例如怕被上司責怪為了避開危險而暫停手頭上的工作,事主是處於被動甚或被迫的情況。在此情況下高空搬運者、搬運者上司及事主、事主上司等幾方人都有責任,與操作車床的情況並不相同。
2015-04-20 1:27 pm
甲、乙於鷹架上施工共同搬運鋼筋,不慎掉落將丙砸死,請問甲、乙之行為依我國刑法如何評價?

無罪

因為甲、乙於鷹架上施工共同搬運鋼筋,不慎掉落將丙砸死,
這是職業災害

如果要告業務的重傷害罪
通常告不成

職業災害
只能申請勞保理賠


2015-04-20 05:30:01 補充:
依我國刑法
必須出於故意或過失才會處罰
共同搬運鋼筋不算故意
也不算過失

所以不罰

2015-04-20 05:34:09 補充:
就像你做車床,結果被機器弄斷一隻手
你能夠告老闆傷害罪嗎
是自己不小心的
跟老闆無關

2015-04-20 05:37:16 補充:
如果丙事先能夠預防
上方會有鋼筋掉落
他就不會被砸死,
所以只能怪自己不小心

2015-04-21 08:21:40 補充:
丙乃是行走於工地外圍人行道,且已盡相當之注意仍然被砸死為本題情形
一般法院會視勘查情形來判斷
如果有發現某人過失導致意外
當然還是要依法判刑
丙既然知道該處是工地,隨時隨地都會有危險
應該加倍小心才對,結果疏忽被砸死
當然就自己負責

2015-04-21 08:27:55 補充:
就像你是建築工人,負責貼磁磚,結果鷹架倒塌
從高處摔下來,摔死了
你要告誰?
本來應該檢查鷹架的穩固
就可以避免危險
結果疏忽沒有檢查
發生危險
有甚麼辦法

2015-04-21 08:32:14 補充:
甲、乙因為調皮,共同在山頂上將落石推下,適逢某丙於山林步道健行,被甲、乙所推下之落石砸死。
這樣就是過失傷害了
因為調皮將石頭推下,砸死路人

2015-04-21 08:36:34 補充:
如果某甲因為氣喘發作,始導致鋼筋掉落砸死路人丙,情況有何不同?
這是屬於工地負責人的責任
明知某甲是氣喘病,不應該讓他上工
卻沒有阻止
發生危險
工地負責人必須負擔業務的過失傷害致死罪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28:1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418000016KK0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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