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警察做筆錄之前必需告知嫌疑人有緘默權,否則這筆錄很大機會是無效的呈堂證供。若被告人在開庭時即場提出這點的話,有機會成功要求法庭不接納筆錄內容為舉證資料,因為法律程序出錯,在香港法律程序出錯的呈堂資料確實可以被否定的。
但可惜被告人錯過了黃金機會,現在一切已塵埃落定,案亦已經判決好才認為有問題要上訴的話,這類只罸罸錢的輕微案件可能比較難翻案。事實上亦很大可能因為案件性質實在太輕微,做筆錄的警察才沒有通知嫌疑人有緘默權。
另外,從法理角度看,是不能將假定當作事實來處理的,不能因為假定人人都知道有緘默權這回事而不去做這個通知程序,故此才需要做筆錄的警察每次事必先告訴嫌疑人,通知程序亦成為筆錄前的法定步驟。
2015-04-15 19:53:44 補充:
今次是控方犯技衠性錯誤,如果爭取比不爭取好,又不用付出太大成本,更不會導致更壞結果,站在被告人的立場,當然應該嘗試。但正如分類版主所講,如果你所犯觸法行為鐵證如山,台灣法理觀又有自由心證概念,案件亦己審結,甚至和解金亦已交到對方手中,現在才來鬧翻天實在不知成數有幾高,醫生救人也不能錯失最初的幾個黃金小時呢!
2015-04-15 19:54:43 補充:
更正﹕技能性錯誤
2015-04-15 19:55:45 補充:
不!再更正﹕技術性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