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您好:
業務人員說得不完全正確
投保前並未有任何疾病,就不會涉及隱瞞投保,自然就不會因帶病投保而被解除契約而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法第64條)
此外,不論是否為先天性疾病,只要訂定契約時並無「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且要保人(被保險人)不知情,那保險公司就需負保險契約之責。
因此根本沒有業務員所說『堅持申請理賠可能會被退保』的問題!!
但是您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投保後一星期後確診罹患」
一般健康保險契約為了防範「自感身體不適而大量投保,於契約成立後再行檢查治療,以獲得高額理賠」,於是大多條款中皆有定義「等待期」 。
「等待期」醫療險大多是30天,癌症相關險種則是90天
在「等待期」之內確診罹患之疾病,保險公司可不負理賠責任
您翻閱一下您的條款契約是否有以下文字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自續保之日起發生的疾病,不受三十日限制。另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其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所篩檢之疾病,亦不受三十日限。』
如果您所謂的投保後一星期是指簽約日一星期,且條款中有上述文字那麼很抱歉是無法獲得理賠的
而「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所篩檢之疾病」也未包含點頭式癲癇
目前只有極少數的商品沒有「等待期」的限制~
所以結論就是若有「等待期」的限制,那麼建議您也不用申請理賠了
以上資訊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5-04-10 22:28:38 補充:
樓上的大大
保險法並未賦予保險公司「等待期」的權利@@
就連金管會提供保險公司當作參考的「示範條款」都無「等待期」的範例
這是各家保險公司實務下進化出的條款
相反的,為避免保險公司過度使用「等待期」
金管會所頒布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的第78條還限制
『除癌症保險及重大疾病保險外之健康保險,其等待期間最長以三十日為限,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健康保險等待期間之保險費應於計算基礎內排除。
非保證續保之一年期健康保險,其等待期間保險費之排除,應於承保之第一年度充分反映。』
不僅規定非癌症相關的險種最高只能30天之外,還需將不保證續保的商品扣除等待期的成本
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