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五個人,原來全家人住公屋。姐姐和我已經搬離,並已退戶籍。弟弟這幾年將會結婚,有機會退戶籍。
如無意外,房署會用"寬敞戶"這理由要求我父母搬往其他較細的公屋單位。
於是我想:與其被編配到不太理想的地方,不如我父母申請下一期居屋或可售公屋,成為業主,我負責支付首期及往後的供款,好讓他們選擇心儀的單位。
但我不太清楚申請居屋或可售公屋的實際情況,故有以下問題:
一、我已擁有一個私人單位,如果我為我父母負責支付首期及往後的供款,我需要繳交不同種類的印花稅和其他費用嗎?
三、我父母無收入,他們申請做按竭,銀行會受理嗎?因實際付款人是我,我是否可做擔保人?作為擔保人,我可以申請九成半按揭嗎?
四、其實我也在考慮往後的財務安排,假設他日他們百年歸老,在我接收單位時,我須要補地價和支付其他相關費用嗎?
五、我父親較為多疑。父母可以設立遺囑說明我只能在他日也過身後,我才可接收單位;以及在他們在生時,要得到三方一致同意,才可將單位轉售?
六、長者(年過六十)在抽居屋時有特別的處理方式嗎?
七、請問還有其他我要考慮的事情嗎?
謝謝您們寶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