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媽媽借錢要還嗎?

2015-04-10 7:04 am
請問:爸爸於兩年前過世,留下一棟房子,存款約一百萬,臨終前將房產與存款交付小弟,並口頭告知如果媽媽辭世後....剩餘的皆歸小弟(大哥、二哥已多次向爸爸借錢不還,並口頭承諾不會分家產),爸爸傷心之餘,做出如此決定,但也只是口頭告知小弟&大姐。半年前~大哥一家五口搬回媽媽家當啃老族(水、電、瓦斯、電話費都是從媽媽的存款簿自動扣繳)兩個月前~~大哥自作主張將媽媽的房子託給仲介販售(未告知其他姐弟)成交後因為找不到房地契,不得已才告知小弟,要取房地契,此時小弟便緊急告知大姐&二哥,經過商量(怕大哥須要付違約金,訂金也被大哥花完了)無奈完成交易,但是又怕房款被大哥取走,小弟要求買方付款需直接匯入媽媽的存款簿,大哥因為小弟阻礙了他的企圖,竟然要求媽媽與他一同去銀行(假借本子&印章遺失)重新補辦,被二哥發現攔截下來(沒辦成功)此時二哥也開始虎視眈眈想要分產。由於大姐有清楚告知她不會分家產,所以大哥、二哥、小弟都各自來找大姐,要請大姐作主,三兄弟為了房產已經反目成仇,雖然大姐也認為應該全歸小弟(爸爸臨終前也有口頭交代)但是不管如何分配,都無法避免"兄弟鬩牆",大姐也不想身陷暴風圈,所以保持沉默,但是卻偷偷教小弟將媽媽的存款轉帳入小弟的戶頭,並找來媽媽錄下小弟向媽媽借錢的錄音證據。
請問:此時大哥&二哥可以告小弟嗎?(他們不知道有媽媽同意借錢給小弟的錄音)只知道錢全部都被小弟轉入他自己的帳戶。
請問:如果不幸的媽媽過世了,小弟需要將錢歸還嗎?如果小弟不願還款,大哥&二哥可以告小弟嗎?

回答 (7)

2015-04-14 1:19 am
✔ 最佳答案

這種時候不管怎麼說都一定會有不和 除非錢給大家一起分 不然不管用什麼辦法都會有問題 再來父母應該也要勇於承當起責任 不能因為怕小孩不理 就要去誰退讓一步 小孩之間應該是要公平對待的 誰對誰錯 自己心中要有度 不然會落到最後誰都不會理 這樣會更慘 接下來回答妳的問題

1.按法律規定 父母在世完全有資格分配自己的財產給任一個小孩 遺產才會有所謂的繼承問題
2.所謂的贈與問題或證明 只要母親說了就算 不需要特別立證明 除非是人不在世
3.如果母親已不在世 但是這筆錢已贈與超過兩年了 那也不能算成遺產了 兩年內才可以 贈與其實很少有人用證明的 因為親友之間誰會去用這個 當然你們要用也可以 拿雙方證件 寫一個贈與書 再找個證人也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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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0 11:50 pm
我大略看了一下,您父親生前雖然有口頭遺囑,但是法律對口頭遺囑的要求比較嚴苛,必須在您父親「危急情況」下,且有兩名以上證人做紀錄。(不做紀錄也可,但是證人需負法律責任)

所以您父親遺留的財產似乎是在無爭議下,變成適用一般繼承條例。
(您如果堅持父親遺囑有效,可以找專業律師打民事官司)

重點是您父親過世後,令家族似乎還沒去稅務機關完成繼承及分割登記。
所以房子目前應該仍為母親及數位子女所共有。
(大姊在法律上還沒拋棄繼承,所以房子跟100萬存款就是要切成5份給大家分,詳情請參考民法繼承篇)。

所以大哥理論上是不能完成法屋買賣的。他要賣,只能在你們完成繼承登記後才可以賣。

建議您去找專業律師討回自己的權益。

最後,法院的一般認知上,直系血親是沒有借貸關係的,親子間只有贈與關係。例如柯文哲市長「借」他父母的錢來買房子那件事,是不被國稅局承認的。
參考: 民法
2015-04-10 6:21 pm
看來註定未來兄弟間將不相往來了,不要搞到最後,媽媽躺在病床沒人要照顧,後代只顧分錢認為自己分少了,而不再出錢出力。
媽媽養老本要留住,人生必走的最後一段路才會有尊嚴。那通常需要一筆大錢,全天看護2200~2500元/天,否則要自己顧。
2015-04-10 6:11 pm
1.清官難斷家務事

2.如果有弟弟借錢的證據,那麼媽媽百年後這筆借款,成為媽媽的遺產由你們兄弟姊妹均分

3.如果沒有弟弟借錢的證據那麼,這筆錢就算是媽媽贈與給弟弟,變成屬於弟弟的財產其他兄弟姊妹無權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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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0 5:23 pm
愚見供參…
恕在下醜言~~
會弄成今天的局面,始作俑者不就是你們全家嗎?
子女早已成年,父母本就不應再提供保護!
更何況單純提供某一方援助,必換來其它方的不平心態!

父親的遺囑,如今看來是毫無意義
因為它不是法定的遺囑!其次它也無法代未死之人(母親)做決定。
而口頭放棄未來繼承權,更是無法律依據
親人間為了大哥的債務(違約金),放棄本身權利!
母親對大哥的態度(配同補辦),更是造成大哥予取予求的主因。

至於母親要將錢轉入小弟的戶頭。個人更是覺得不妥!!
不妥的在於小弟是否會因錢而轉性?造成母親更大的傷痛?!
如果母親因親情而無法顧好自己的資產,
最好的方式還是轉由第三方信託來協助處理。

2015-04-10 16:05:59 補充:
愚見供參…

"爸爸傷心之餘,做出如此決定,但也只是口頭告知小弟&大姐"

不用去想打什麼父親遺囑的官司,
依題目內容可知,父親的遺囑連該有的見證人都不存在!
沒有見證人的遺囑,那能算數??

民法1198: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2015-04-10 12: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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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0 7:30 am
若要避免,直接請母親與小弟之間約定以贈與型式,母親贈與小弟,這樣大致上可以避免這些風波。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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